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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公安局就王鹏国家赔偿复议做正面回应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1月12日20:20
  人民网银川1月12日电 (记者周志忠)今天,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就“跨省刑拘”王鹏国家赔偿复议情况做出正面回应。以下是吴忠市公安局关于“王鹏国家赔偿复议有关情况的通报”:

  2010年12月3日,我局受理王鹏及其代理律师周泽就吴利公刑赔字[2010]001号刑事赔偿决定提出精神抚慰金3万元等复议申请。依据《国家赔偿法》“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之规定,我局于2011年1月9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一是维持利通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吴利公刑赔字[2010]001号刑事羁押赔偿决定;二是由利通区公安分局支付王鹏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同时在宁夏《法治新报》公开道歉。

  2010年12月1日,我局决定撤销利通区公安分局办理的王鹏涉嫌诽谤案。2日,利通区公安分局向王鹏支付刑事赔偿金1003.44元,出具被错误刑事拘留相关证明,向王鹏所在单位出具被错误刑事拘留的函,并由分局领导到王鹏所在单位消除影响。期间,利通区公安分局多次与王鹏代理律师就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进行协商,均未达成协议。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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