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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宋祥等24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案首获刑20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18日18:08
  中新网重庆2月18日电 (银雪 艾庆平 施芳群)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18日向媒体发布消息称,该院17日对宋祥等24人涉黑案作出二审宣判,除陈文因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在二审期间查证属实,在一审量刑的基础上予以减轻处罚6个月外,案首宋祥仍维持原判获刑20年。

  2010年8月,宋祥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6项罪名站在重庆黔江区法院受审。同年12月,该院判处宋祥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16年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宋祥等17人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宋祥、廖小龙自1999年以来在黔江区以承建建筑工程项目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舒晓华、陈文等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宋祥、廖小龙为组织、领导者,舒晓华、邬光斌、陈文为组织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通过长期承建工程、开设酒吧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大肆敛财。

  据查,从2000年至今,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黔江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插手他人民间纠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纵容形成“保护伞”称霸一方,共计作案29起,其中刑事犯罪案件18起、治安违法案件11起。

  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及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在二审期间有新证据证明上诉人陈文有立功表现,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余被告人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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