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重庆2月19日电(记者 沈义 通讯员 廖新兰)由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员出席法庭的黔江区宋祥、廖小龙等24人“涉黑”案,该市第四中级法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宣判,除被告人陈文因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在二审期间查证属实,在一审量刑的基础上减轻处罚6个月外,其余被告人均被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查明,宋祥、廖小龙在黔江区以承建建筑工程项目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舒晓华、陈文等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宋祥、廖小龙为组织、领导者,涉及24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通过承建工程、开设酒吧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大肆敛财,从2000年开始,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黔江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插手他人民间纠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称霸一方,共计作案29起,其中刑事犯罪案件18起、治安违法案件11起。
该案经黔江区检察院起诉后,2010年12月,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判处宋祥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宋祥等1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