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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须开住房情况查询证明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2月25日01:48
  据新华社2月24日电石家庄市房地产“限购令”出台后,房管部门进一步出台“落实住房限购措施实施细则”,规定购房人在购房前须到房管部门开具“住房情况查询证明”。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出台的“落实住房限购措施实施细则”规定,购房人在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到住房情况查询窗口进行查询。符合购房资格的,窗口工作人员向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查询证明》与购房人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住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查询证明》和《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报送市场中心交易所。

  “细则”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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