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益平
全国“两会”正在北京召开,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赴京以前,准备了许多提案。不过,人大代表致力于提政策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是把自己定位在政府的参谋和顾问的角色。这一功能固然重要,但是,作为全国人民的民意代表,人大代表更应该发挥对政府监督和问责的作用。
吴邦国委员长在2010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与此同时,温家宝总理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
这样的举措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目前,老百姓对一些经济政策意见比较大,尤其是多次提出的一些经济政策最后落了空,政府既没有说明原因,也没有公开承担责任。一些人认为,政府官员其实是做表面文章,也许他们内心里并不想改。至于不想改的原因,猜测就更多了。这种情形是有的,但往往是一种误解,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对称。人大质询可以帮助理清其中的一些钳制因素。决策脱离实际,应该改进。政府部门不作为,官员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是客观因素导致,起码也可以让老百姓明白个中缘由。
其实,中国的《宪法》明确地赋予了人大质询政府的权力。1954年发布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不过,当时人大很少发挥质问的功能,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质问也就更无可能。1978年修订的《宪法》将“质问”改为“质询”。1982年版的《宪法》则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有质询权,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这实际是为人大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决策民主化的重要一步。
不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大基本上很少质询政府部门。当然也有例外,比较著名的全国性案例有两个:第一次发生在1980年,在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北京代表团的小组讨论会上,当时的清华大学校长刘达对宝钢选址等问题向冶金工业部提出了质询。
第二次是在2000年,辽宁代表团代表联名提出就烟台“11·24”特大海难事故对交通部进行质询。在这两次质询案中,冶金工业部和交通部负责人分别到场做了解释和答复。也有法律专家指出,1980年的那次调查没有被列为大会议程,在严格意义上不算质询,最多只能算是询问。但无论如何,全国人大问责已经有了先例。
地方人大监督政府的例子可能更多一些。比如,199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何碧等21名委员曾提出过对省国土厅拒不执行地方性法规的质询案。再如,2002年,湖北宜城人大常委会任玉国等6名委员曾对市政府植树造林工作不力提出过质询案。有些地方政府负责人甚至因此去职。
人大问责不一定是要改变所有的政策,但起码可以让决策过程更加透明、更加民主,同时也更加科学。
(原载《新世纪》周刊,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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