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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心理卫生条例草案增诊治新规 防止被精神病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2011年08月26日14:40

  心理卫生条例草案三审稿充实内容

  增加诊治规定防止“被精神病”

  见习 屈宏伟

  【深圳商报讯】(见习记者 屈宏伟)《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三审,并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为防止“被精神病”的现象发生,三审稿相对二审稿作了更全面的规定,进一步充实了诊断、治疗方面的有关内容,如精神障碍患者自主决定其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等。

  三审稿的一个变化就是对心理卫生服务对象的称谓更为客观、中性、谦和,体现对相关人士的尊重,全面采用“心理咨询来访者”和“精神障碍患者”的表述,替代之前的“心理咨询求助者”和“精神疾病患者”。同时,三审稿还删除了二审稿要求的“对容易引发心理疾病的特殊岗位的员工,应当定期组织对其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心理卫生服务”这一规定,理由是这样的规定可能引发社会过度关注,让在这些岗位工作的人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并有可能形成标签式的歧视现象,反而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审稿关于心理咨询资料的保管规定比二审稿更为严格,规定“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测量、录音、录像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十年。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转让。心理咨询机构歇业、结业的,应当通知来访者在六十日内取回前述资料;逾期不取回的,应当予以销毁”。

  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在三审稿中得到进一步保障。为全面防止“被精神病”,三审稿在诊断、治疗方面增加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对其诊断、治疗享有知情权,自主决定其治疗方案、治疗方法,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等。同时,对医疗机构的治疗活动的行为规定一些禁止性的规范,如不得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非诊断、治疗目的使用药物或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精神外科手术;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为精神障碍患者而拒绝或者推诿诊断、治疗就诊者的其他疾病。

(责任编辑:范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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