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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卖珍稀动物判两年 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抗诉

2011年12月24日04:22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刘晓星 章程

  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抗诉

  本报讯 (记者刘晓星、章程) 因收购穿山甲、巨蜥、斑鸠等珍稀野生动物做菜,天河大观路某食府老板娘陆志菊被判刑两年,某食府两个经理也被判缓刑两年。检察机关则认为量刑太轻提起抗诉。昨日,此案件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据指控,2008年,被告人陆志菊接收了天河区大观路某食府。2010年5月25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到该食府搜查,当场缴获国家Ⅰ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巨蜥活体10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死体4只等。

  在一审中,天河区法院认定陆志菊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刑两年;食府总经理赖某明和经理潘某杨均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各获刑一年,缓刑两年。而检察机关认为,陆志菊作为食府主要负责人,非法收购珍贵、临危野生动物,应当认定为主犯,而三人所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有从轻减轻情节,一审量刑也过轻。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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