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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法官判案引错条文 院方称应理解宽容(图)

2012年02月24日23: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图为胡占贵向记者展示的《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原件。 谭地 摄
图为胡占贵向记者展示的《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原件。 谭地 摄

  中新网张家口2月24日电 (谭地) 河北省康保县农民工胡占贵近日向记者反映称,他在为一家粮店卸面的过程中被垮塌的面袋砸伤,而当地法院却错用法律条文判案,让他哭笑不得。日前,中新网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原告:条文与本案风马牛不相及

  记者从胡占贵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了解到,2009年7月6日,他在给康保县开粮店的王利卸面时,从车上被倒塌的面袋砸了下来,造成左腿股骨粗隆间骨折。

  因治疗和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胡占贵最终走向法院。2011年4月18日,康保县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其中《判决书》中的一条说明,本案判决的依据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胡占贵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是:“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为此,胡占贵多次就此案向康保县人民法院提出质疑,但最终没人理会。胡占贵说,我就是再没文化,也知道这款条文与本案风马牛不相及。

  2011年5月12日,胡占贵因对判决结果中赔偿条款不满意,要求二审。主审法官罗燕荣接到《上诉状》后,曾多次打电话要求原告交回《民事判决书》,被原告拒绝后,又下发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11年4月18日对原告胡占贵与被告王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0年】康民初字第642号)中,适用法律条文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删除。

  让胡占贵感到不可思议的是,该《民事裁定书》竟然将裁决时间定在了5月10日,比他的上诉时间还提前了2天。

  法院:案子多人手少,出现了错误要理解和宽容

  胡占贵的代理律师、康保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赵玉莲对记者说:“确实是在原告胡占贵递交《上诉书》的几天以后,法官罗燕荣给我打电话,要求我送回《民事判决书》。”

  2月21日,就胡占贵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康保县法院纪检书记张文海。张文海承认该《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他说,康保县法院人手少,案件多,可能出现判案错误,或者是笔误,当事人要给予理解和宽容。

  2月24日,记者采访了该案的主审法官罗燕荣,罗燕荣也同意张文海的说法。她说,我既是法官,也是书记员,判案审理、打字复印都自己干,一年100多起案子,忙得厉害。

  罗燕荣承认原《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不当。至于《裁定书》日期被提前写的问题,她说时间太长,记不清了。

  让胡占贵揪心的是,直到今天,该案还没有了结。而他自从受伤以后,已经不能干活。他的媳妇没有工作,孩子还在念书。目前,全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他说,官司已经打了快两年了,但至今还没有结果,不知道这个案子还要拖多长时间。
(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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