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在建设保障房的政治重压下,开始“创造性”地运用《城乡规划法》第64条,这恐怕是《城乡规划法》起草者始料未及的。应当说,如果政府普遍地将“违规”住宅没收,改建保障性住房,就彻底偏离了《城乡规划法》的本旨——所谓“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实质上将异变为“(政府)不愿拆除的,没收实物”。
再进一步追问,在规划法意义上,违规住宅和保障房的物理性质与功能一致,前者违反规划,后者如何就不违反规划呢?同样一座房屋,政府的没收行为如何点石成金,将违规住宅瞬间变为合法住宅?仅仅因为所有者的身份变了,或者居住者变了?显然不能成立。除非政府再修改规划——为自己的没收行为修改规划。如果这样,规划法就成为“比划法”了,失去了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