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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1日 第860期

只有司法机关是国家的、吃“皇粮”而不吃“杂粮”,才能对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人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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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独立于国家司法体系之外的确能给某些人员带来便利,但对基层的铁路职工尤其是铁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未必如是。在同一个大系统之内,因为缺乏外在的监督,铁路检察机关所掌握的调查权只是一个虚权。在这样的系统中,讲究的是有没有关系,有没有背景,有没有后台,而不是有没有“法”。当铁路职工自身的权益被侵犯时,受侵害的人只能寻求人的保护而不是法的保护,而法面前人人平等,在人面前则不是。[详细]

>> 新闻回顾:全国首个铁路检察院从铁路系统移交地方

BRIEF 1

铁路“两院”工作者尴尬而混乱的身份:

名不正,言不顺

BRIEF 2

改制必然涉及利益调整,总有人付出代价

获独立司法身份也会失去原有的个人利益

BRIEF 3

铁路司法改制要先“正名”再“断奶”

解决好人的问题,关系铁路“两院”改制成败

BRIEF 1

铁路“两院”工作者尴尬而混乱的身份:

名不正,言不顺

   陈振东,(曾任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其实,铁路司法人员一直感觉自己“名不正,言不顺”。拿法院系统来说,在1983年之前,法院组织法中提到专门的人民法院包括铁路运输法院、林业法院等。但1983年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后,对检察院组织法和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之后变成了“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检察院也是如此。修改之后,铁路两院的工作者很难过,有人认为铁路检法两院在“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之外,变得没有法律地位了。我当时也写了论文呼吁,认为应该是“等”内,但身份却并不明确。全国人大的一个领导曾对我做过解释,说这样修改法律之所以不用罗列式的,是为了灵活方便。但这仍然引起了法学界、实务界的不断争论,我们内部经常说铁路检法两院是不伦不类、不专不地的机构,既不像专门法院,也不像地方法院。[详细]

姓“铁”吃着“铁碗”饭就得为铁路说话办事

  太原铁检分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大弊端是“保护主义”,铁路司法系统归铁路局管辖时,判案能轻则轻。有的案子被地方管辖了,铁路方面会要求把案子要回来,自己处理。还有一些铁路方面与其他单位的民事纠纷,判案也会倾向铁路方面。 一位曾在铁路司法部门工作的人证实有这种现象存在,他说,铁路司法系统的人、财、物都是由铁路系统提供,组织上也是由铁道部门直接领导,“铁路的人,用着铁路的房子,拿着铁路的钱,能不给人家办事?”[详细]
  组织人事身份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实际身份是企业工作人员
  从人员身份上看,铁路系统内的检察官和法官,其组织人事身份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其工作职责虽然也是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审判权,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刑事、民事等各类诉讼案件,但却无需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也不经地方人大的任命。他们的实际身份,其实依然是企业工作人员。实践中的做法是,铁路检法工作人员一般由铁路行政部门直接任免,铁路地方法院院长、铁路地方检察长的任免则由地方路局、省检法系统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批准。由于人事任免制度的不统一性,致使铁路检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也直接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整体水平,导致了消极的社会反响。
  工作职责上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审判权
  王国勤是太原铁路局的一名基层检察员,在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工作,2007年,从法理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后,进入铁路检察院。王国勤和同事一起外出办案,经常有人问他们“到底是什么身份”。“确实不好回答,很尴尬。”如果告诉对方是“铁路企业职工”,对方马上会问:企业职工怎么可以查案?

铁路“两院”历史原因导致“畸形”工作者

  建国初期“苏联模式”建立铁路司法系统
  建国初期,考虑到铁路是国家大动脉、铁路运输跨区域、社会治安形势复杂等因素,特别是当时政企不分、由国家办企业,铁道部代表国家对本系统实行全面治理,于是参照前苏联模式建立了铁路司法系统。 1953年至1954年间,国家在全国铁路管理局所在地设立了16个铁路运输法院,在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了39个派出法庭,受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案件。“此举主要是针对铁路运输行业流动性大的特点,以免管辖不明,在调查、取证方面造成拖延。”
  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配合全国性“严打”建立了三级铁路“两院”
  1982年,又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当时理论界就有人质疑,认为在铁路建立这样一套司法系统很不严肃,但时值“严打”,铁路作为治安重灾区需要重点整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政企分离势在必行
  铁路“两院”成了国家司法体系之外的“独立王国”饱受质疑
  其实,司法机关是社会公器,它传统上就应当是国家的,而不能是行业和企业的。只有司法机关是国家的、吃“皇粮”而不吃“杂粮”,才能保证其站在国家立场上,遵从法律的统一规定来行使司法权,才能对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人一视同仁。而司法机关一旦为某个利益集团所供养和控制,必然影响其中立立场。毕竟,企业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劳保福利、财政经费等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组成及工作人员升迁、待遇的事项均由企业掌握,岂能不首先为企业利益考虑? 即使企业司法机关的人员都有包青天那样的铁面无私作风,但从现代法治的程序正当性上看,它也缺乏公信力。[详细]

BRIEF 2

改制必然涉及利益调整,总有人付出代价

获独立司法身份也会失去原有的个人利益

  据记者了解,改制后,收入可能会下降。据初步测算,降低幅度可能将近一半。在太原,一位副科级的铁路法官目前每月收入可以达到6000元左右,而同级别的地方法院法官每月工资还不到3000元。记者了解到,收入的差距体现在铁路系统有效益奖金,而且这个奖金跟办案数量不挂钩。

为官者担心官职不保,为兵者担心待遇下降

  改革必然涉及利益调整。以铁路司法改制为例,为官者担心官职不保,为兵者担心待遇下降。这些心态,均为现实的利益考量,也更证明了改革的紧迫。如因无可回避的阵痛而回避改革,必将带来问题积聚、矛盾深化,甚至会错失改革良机。从中国的民主法治转型来看,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实则也是后改革时代的一面镜子。[详细]

岗位安置要考核(考试),纳入事业编制换身份也不易

  根据山西省省委的统一安排,太原铁路检法两院干部的过渡方式有两种:具有检察员、审判员等法律身份的,通过审查档案,看三年来的表现,采取一次性考核过渡;不具有法律身份的,要通过考试。 所有考核、考试完成,下一步将填写公务员登记表,转为公务员身份。不属于干部身份的工勤人员,按照移交协议的规定,也要一并移交,纳入事业编制。

BRIEF 3

铁路司法改制要先“正名”再“断奶”

解决好人的问题,关系铁路“两院”改制成败

  陈振东(曾任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首先要名正言顺,将独立出的司法部门并入地方司法体系,人事变动都严格按照我国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来办理;另外,关于财政保障,我曾经调研过,按照一定的比例预算从铁路部门的盈利收入中扣除一部分,作为独立出的铁路公检法的专有经费,这样,人事、财政彻底从铁路独立出后,铁路公检法才能更好地实现体外监督。[详细]

收编消化二三十万人并非易事

   目前,全国共有7万多铁路公安,十四家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7七家铁路运输法院,整个铁路公检法系统人数约二三十万之巨。财政由谁负担,人往哪里去?[详细]

铁路公检法人员转制面临“素质门槛”

  据了解,在城市,铁路公安的待遇低于地方公安;而在乡镇,则比地方高。这是因为,铁路部门沿承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工资制度,在同一地区(如:沈阳地区)内,铁路公安的待遇几乎完全相同,并未充分考虑城乡消费水平的差异。从待遇角度看,城市铁路公安对转制表示欢迎,而某些乡镇铁路公安,则因为当地财政收入水平的低下,而对改革持保留态度。[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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