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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4日 第863期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潜在威胁,航空公司擅自的滥用或者扩大潜在威胁的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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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公司“黑名单”核心的问题其实是拒载是不是有足够的让人明明白白的理由。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是不是构成安全,是不是具有潜在的安全威胁,在这里必须要注意安全威胁这个问题,乘客是很关心的,但是对于被拒绝的,被上黑名单的人来说,这也是一个非常巨大的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谨慎。假如没有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假如没有一系列明明白白的事实来证明,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担心,我们是不是会成为“李后军”、“王后军”等等,每个人都有可能存在潜在的安全威胁。[详细]

>> 新闻:中国民航欲设“黑名单”拒载部分旅客引争议

BRIEF 1

航空安全要求高,设个“黑名单”本无错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BRIEF 2

国内民航“黑名单”有参考没统一标准

没有明确界定标准和可规范操作,人人都可被成为“潜在危险安全分子”

BRIEF 3

“黑名单”要黑得明白,必须把拒载公开透明

航空拒载避免诟病就应该制度化、公开化

BRIEF 1

航空安全要求高,设个“黑名单”本无错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当前,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一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我国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各国预设旅客“黑名单”预防航空安全“潜在威胁”

  目前“黑名单”在欧美国家有所应用,一般分为两类,一是航空公司被列入一些国家的“黑名单”,这些国家禁止某些航空公司的飞机进入该国,2007年俄罗斯航空公司的多数机型就被欧盟列入禁飞“黑名单”,其中就包括总统普京的座机。
  另一种是乘客被列入“黑名单”,在“9-11”事件之后,一些曾接受过恐怖袭击训练的人员,被列入美国、加拿大禁止乘坐飞机的“黑名单”或“限飞名单”。[详细]

国内多家航空建有旅客“黑名单”,“黑名单”有效期一年以上

  对于那些霸机、罢乘、闹事索赔的旅客,一般航空公司会将其列入“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的做法也算国际惯例。按规定该旅客将在几年内无法乘坐某航空的航班。但这份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当事人对于该条款不知情,在重新看阅条款后觉得可以继续认同某航空的服务,只要本人签名同意书,该航空公司售票系统将自动把其撤出黑名单。

BRIEF 2

国内民航“黑名单”有参考没统一标准

没有明确界定标准没有可规范操作,每个人都可被成为 “潜在危险安全分子”

  目前,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虽无对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是否有权对认为有危险的乘客拒绝登机的明确规定。但中国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缔约国之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

“潜在危险”成万精油,航空公司说不你没辙

  新闻实例1:2005年,原厦航航空安全员范后军因与厦航发生劳动争议,被厦航列入“黑名单”。后因纠纷,范后军将在厦航福州分公司书记和保卫处副处长打伤。2006年,范后军经劳动仲裁调解,与厦航签订“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航航班”的调解协议。2008年6月29日,范后军的女儿出生。
  至2008年9月15日,范后军最后一次购买厦航机票被拒绝登机,其已先后7次乘坐厦航航班被拒,范后军以侵犯人格尊严为由将厦航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厦航侵权,让其赔礼道歉,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其他相关经济损失5000余元
  新闻实例2:2007年,有位网友在博客上发帖:“2007年11月,我们几个朋友要返回大连,当我们在春秋网站上订票的时候竟然订不了,我们被列入了黑名单……我们霸机并不是对你们航空公司有看法,而是对那一次的事件有看法。你们怎么能这样做呢?”
  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随后承认确实以“黑名单”形式拒绝接受有“霸机前科”的旅客订票,但他称这是航空公司万不得已的无奈之举。

谁才有权制定“黑名单”?航空公司与乘客是平等市场主体

  “黑名单”虽然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但只要被列入其中,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就受到限制。人们不禁要问:谁有权剥夺公民的权利,谁有权制定“黑名单”?
  民航局的回函,肯定了航空公司制定”黑名单“的权利。但有关专家指出,民航局避重就轻,进行了选择性地回复。
  多位航空法学专家认为,从法学原理来讲,设立“黑名单”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机构才能行使。航空公司作为与乘客平等的市场主体,当然不能享有这种权力。

BRIEF 3

“黑名单”要黑得明白,必须把拒载公开透明

航空拒载避免诟病就应该制度化、公开化

  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判决最后指出,在本案中,厦航在限制范后军搭乘其航班过程中采取的做法缺乏规范,存在一定随意性,且不够公开透明。就厦航上述行为反映出的问题,法院于宣判后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厦门航空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建议民航局对于航空公司通过制定限制飞行名单方式拒载乘客的行为,建立上报机制,加强对该行为的监督,杜绝航空公司随意拒载的情况发生。同时加强立法工作,对于相关国际公约已有规定的早日完成国内法的转化,从法律上规范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
  法院同时建议厦航,如为保障航班安全,需对某一类型的乘客进行拒载,应在相关运输条件中详细列明,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如基于公司运输条件需对特定乘客拒载,建议在公司内部制定相关规范,对作出拒载决定、实施拒载行为、取消拒载的条件、乘客异议权利的保护与处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规定,确保拒载行为制度化、公开化,便于执行和监督。[详细]

保障拒载乘客的知情权,应该设立投诉(申诉)渠道

  法院同时建议厦航,在拒载特定乘客时,应当告知乘客拒载的理由,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并妥善采取善后措施。
  在美国,“黑名单”由国土安全部等司法部门制定,其依据是有事实为依据,当事人有具体的危害行为,而非怀疑当事人具有“潜在威胁”。而且设立投诉渠道,被列入“黑名单”的乘客可以进行申诉。

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维护公平公正离不开监督

  “设定‘黑名单’的权力,必须得到正当地行使。如被滥用,航空公司动辄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为幌子,那么,每个旅客都有可能被宣布为危险分子,遭到拒载。”
  在国外,因为航空安全关系重大,911事件后,欧美一些国家的航空公司对于有“闹事前科”的人实施“禁飞”,但在制定“黑名单”的时候都有严格的标准,一般涉及恐怖活动、恐怖组织、危害航空安全或给其他乘客安全造成威胁的人,才会被列入“黑名单”,而黑名单的制定要经过安全与司法部门的核准才能最终确定,并设有专门的审监、申诉的机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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