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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8日 第875期

撞伤人比撞死人的成本高太多,遏制“撞伤不如撞死”,法律需严谨人们观念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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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开车的人似乎很难理解,那些出了事故撞了人的司机,为什么总是那么“没人性”的觉得“撞伤人不如撞死人”,这不得不提起一下车辆交强险这个事情,一般人都知道,设置交强险制度,本来是为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方的利益而设,全体道路交通车辆和行人都是“受益者”。然而,社会公众似乎并不领情,为什么一个交强险让那么多人“没人性”了呢?

>> 新闻: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被质疑不合理:撞伤还不如撞死

BRIEF 1

交强险,原为保护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利益

到底是保护还是伤害了受害人?

BRIEF 2

现实情况:撞伤人比撞死人的成本高太多了

悲剧重复上演,1万元与10万元之间是人命

BRIEF 3

如何遏制“撞伤不如撞死”的悲剧?

法律需严谨 人们观念要改变

BRIEF 1

交强险,原为保护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利益

到底是保护还是伤害了受害人?

普及定义:交强险强制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设置交强险,原则上要保护谁?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交强险的“必要性”在哪里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承保,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说:交强险非盈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BRIEF 2

现实情况:撞伤人比撞死人的成本高太多了

悲剧重复上演,1万元与10万元之间是人命

可以看到的悲剧“撞伤不如撞死”悲剧不断重演

  奔驰车撞倒3岁男童 司机下车倒车将其碾死:外公60岁的寿宴,却成了3岁的牛牛(化名)最后的午餐。20日下午3时,都江堰国堰宾馆内发生一起惨剧:一辆奔驰车将一名小男孩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随后,奔驰车再次启动,倒退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

  四川再次发生二次碾轧事件 男孩死亡母亲重伤:24日下午,成都川陕公路成都军区总医院路口的众多路人目睹了一幕车祸惨剧,一位骑电动自行车的母亲搭着10岁儿子过街时,被一辆左拐的卡车撞倒卷进车底;肇事司机取人时车轮往后退了又向前开动,将卡在右后轮前的男孩当场压死……

  林肯轿车不顾民众拦截将10岁女童拖行两公里:一名10岁的小女孩过马路时被一辆白色的林肯轿车撞倒并卷进车轮。在60余名群众的呼喊堵截下,司机反而加速行驶将孩子狂拖出两公里致死。孩子的家人打车追出1公里远后被林肯车甩掉。“那个司机要是踩一脚,我孩子是不就不能死?那么多人喊他为啥不停呢?能抓住他吗?

交强险究竟是什么样的“潜规则”?

  “撞伤”之后再选择“撞死”,其实是一个人在经过一番“成本比较”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司机们选择“撞死”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少于“撞伤”,于是“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一直在司机中流传,实际上也是不少司机忠实实践的信条。

我国交强险的规定赔偿数额
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成本”计算:这下可以明白为啥撞伤不如撞死

撞死成本

  2004年5月1日以前: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现在:其后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提高了一倍,并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但这种提高也不过是将一条人命的最高价值提高到十几万元或几十万元。

撞伤成本

救助受伤者,尤其是重伤者,长期的医药、护理、生活费用等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 比如,曾引起全国公愤的黑龙江宝马车撞死人案,死者家属获赔9.9万余元,“死者丈夫对此满意”。这个事件就是流行于交通肇事中“撞伤不如撞死”说法的典型诠释。

BRIEF 3

如何遏制“撞伤不如撞死”的悲剧?

法律需严谨 人们观念要改变

加重死亡赔偿?国外撞死人将面临严厉惩罚

  有人说“撞伤不如撞死”之所以大行其道 是因为一直以来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标准偏低,我们不妨看看国外都是怎么样处理:

  美国:撞死人比撞伤赔得多  美国近百年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没有一件同时期的赔偿案件中伤者的赔偿金高过了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赔偿金。同时撞死人的驾驶员即便不被判处监禁,也将面临着终生禁止驾驶的严厉惩罚。

  日本:撞死了保险公司赔得少 目前日本保险行业通用的一个条款是:驾驶员发生了交通意外后,如果被撞者死亡的话,保险公司可能只赔偿全部赔偿金的10%到30%左右,而如果被撞者只是受伤,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当初的保险约定全额赔偿。

  加拿大:司机救助将免予刑责 如果在当地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员全力抢救了伤者的话,那么其在进行了民事赔偿后有可能会被免予刑事处分。但是如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不积极抢救伤者,那么即便其完全属于过失肇事,也照样会被检方以涉嫌交通事故罪指控。

法律完善:故意撞死人除了经济赔偿 还要负刑事责任

  其实法律有一套实现正义的独立完整逻辑。就拿"撞伤人不如撞死人"案来说,如果机械地比照赔偿数字,撞伤人的确有不可预期性。但肇事者除了经济赔偿,肯定还要负刑事责任。不要在扭曲法律本意后,方去指责法律本身是扭曲的…[详细]

舆论不要误导:强化法律幻觉为哪般

不知道谁是第一个传播"撞伤不如撞死"这种错误逻辑的人,但我知道,是舆论在一次次"二次碾轧事件"后类似"还要让多少无辜生命为扭曲的法律埋单"的错误反思强化了司机的那种幻觉,他们在舆论一次次归咎法律的反思中获得了许多暗示,以为法律真的鼓励"撞伤不如撞死",长期的幻觉使许多人一念之间掉转车头加大油门。 

期待人们观念的最终转变

  国家在建全法律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不足和疏漏,任何法律不可能将人世间的种种现象都归纳进法律的约束中去,这就让“人性”有机可乘。就算是法律已经早有明文规定的,“人性”一旦面临着“诱惑”或者“逼迫”的时候,同样还是向法律进行“挑战”。 古代的“大禹治水”,采取了“疏通”的办法,现在的法律,如果只是“治标”而不“治本”,“人性”和“法律”的比拼还将继续进行下去。在一些惨剧屡屡发生的时候,我们也寄望于中国司机群体整体素质(包括如何对待他人生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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