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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17日 第910期

局长拿前程担保与刑法原则相悖,法治社会破案用证据不能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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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巧家县公安局长信誓旦旦的拿自己前程来担保赵登用就是实施犯罪的嫌疑人,也许在局长眼里,官帽和前程是相当宝贵和重要的,所以拿出来作担保则更能让公众相信警方目前的判断就是对的。但真的会有局长想象中的效果吗?对一个刑事案件而言,公众更相信的是证据,这比局长的乌纱帽作担保更靠谱。法治社会,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犯罪是要靠证据来说话的。

新闻:云南巧家公安局长以局长名义前程保证赵登用系嫌犯

质疑

局长的名誉能当证据来证明事实真相吗?

如果什么都能用名誉担保,那公安部门的采证过程似乎可以取消了

纵览

中国刑法的变迁:从重口供轻证据到重证据轻口供

局长拿前程担保或许是一种焦虑,但与我们的刑法原则显然也是相悖的

观点

法治社会必须以证据说话,给公众以真相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官员的个人喜好及亲疏关系来决定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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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

局长的名誉能当证据来证明事实真相吗?

如果什么都能用名誉担保,那公安部门的采证过程似乎可以取消了

 局长"前程担保论"引发了普遍的质疑和嘲笑。在人们的公共生活体验中,有太多的官员遭遇公共事件时,为走出公共危机常用人格、官帽或前程担保,但经现实检验,所谓的担保并不具备分量和多大可信度。

一个基本常识:公安局不能给人定罪,法院才能

 略知些法治常识的人都知道, 在刑事案件上为一个人定罪,决定该人是否犯罪嫌疑人的关键,不是某个官员的个人前程和人格,更不是这位官员的官职, 而是实实在在的证据。如果没有最为直接的证据,那么就算是相关的材料准备得再充分,所有的一切设想,也只是建立在缺乏证据的推测之上,这样的推测值得怀疑。截至目前,无论巧家警方出示的赵生前日记,还是留言等记录,抑或是有关其夫妻之间感情不是很好的说法,都完全不足以证明赵登用一定是爆炸案的元凶。所以局长大人急急忙忙的给赵登用“定了罪”,就让人不能信服了。
 巧家案中疑点重重,完全没有直接证据: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赵登用本人生前的日记QQ、信件以及现场监控视频看,赵登用有作案嫌疑。但是,他是否就是实施爆炸案的那个人,其实还是存在着许多疑点。警方至今没有获取赵登用实施爆炸的直接证据,爆炸物来源也没有搞清楚,警方宣布破案也才两天时间。[详细]

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中总见有人用人格担保,但是结果众所周知

 在人们的公共生活体验中,有太多的官员遭遇公共事件时,为走出公共危机常用人格、官帽或前程担保,但经现实检验,所谓的担保并不具备分量和多大可信度,比如在某起沸沸扬扬的彩票造假案中,有官员信誓旦旦表示,“我拿我的头担保。”结果确实造假。在周老虎事件中,也有官员拿乌纱帽担保虎照为真,结果众所周知。[详细]

有对比就有差距:看美国法证人员 只拿事实证据才能定罪

 严谨的取证:美国的《CSI犯罪现场调查》连续剧令CSI倍受关注,引发法证热潮,从中我们能看出这些法证人员用自己的专业支持求得真相,不让无辜的人受罪,也不让犯罪的人逍遥法外。他们除了对死者尸体进行调查外,还会对凶案现场的一些现象,包括很小的细节进行取证和研究,有时候在我们看来都很可笑,但是每一个可以接近真相的细节都不容忽视,这显示了法证的一种严谨。
美国宪法尊重人权:被告人也享有应得的权力:美国的“权利法案”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集中体现,比如以强制手段取得于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权利宪法基础源自第六条修正案。内容有两个方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提出辩护的权利,包括被告人传唤己方证人和提出自己关于案件事实的说法的权利。据此,如果法官对唯一的辩护方证人作威胁性的评论实际造成其不敢如实作证的后果,或者排除至关重要的辩护证据,均构成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严重侵犯。由此可见美国人并不会急于为了给一个人定罪而用法官或者是某位警长的官帽来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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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变迁:从重口供轻证据到重证据轻口供

局长拿前程担保或许是一种焦虑,但与我们的刑法原则显然也是相悖的

  在古代我们司法中签字画押就能给人定罪,这种思想一直影响了千年,到了近代,文明社会,我们的法律是不轻信口供,没有口供但是有证据的也可以判罚,有口供没有证据的是不能被判有罪的,这就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所以怎么说局长的担保都是不合时宜的。

在中国古代司法中重实体、轻程序与轻证据重口供

  喜欢看古装戏的人,一定对这样一个镜头印象深刻,那就是一个让人犯了罪要“签字画押”,这就是我国古代司法程序中一个典型的重口供轻证据。有人认为中国古代的司法模式就是韦伯所总结的“卡迪司法”,即所谓的实质非理性。对程序的相对轻视,对实体的过分追求, 自然导致刑讯的内在可能,轻证据、重口供的又一司法特点就伴随着程序的轻视而发生。轻证据不是不要证据,而是不重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过分依赖当事人的口供,而口供往往通过刑讯获得。此种情况下,虽有刑讯方法、次数、时间等等的规定,但也无法避免刑讯的滥用与屈打成招的冤案的可能。 今天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不就是现代版的历史演绎吗?

原则上,我国刑法逐渐采纳“重证据轻口供”

  我们的法律是不轻信口供,没有口供但是有证据的也可以判罚,有口供没有证据的是不能被判有罪的,这就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之前总有警方刑讯逼供的现象,法律如此明晰,何以刑讯逼供在各地屡有发生? 关键可能在于三点:第一,刑讯逼供在断案中十分“有效”,犯罪嫌疑人“招了”,案子于是告破,岂非皆大欢喜?第二,刑讯逼供的风险成本不大。一般而言,只要稍微拿捏好分寸,别把人整死,一般不会东窗事发。第三,执行公权力的个别执法人员,视草民如草芥,更不要说被他们猜疑的“犯罪嫌疑人”了。 根治刑讯逼供,案“重证据不重口供”,凡刑讯逼供者坚决依法惩治,在公检法人员中严肃开展人权教育等,如是,方能阻止下一位“XXX”猝死。

看现实:古代司法传统并没有都成为过去

  纵观古代的司法观念与制度,总有那么多的弊病存在,那么,今天就很好了吗?我们不满足的东西都早以成为历史了吗?我想,今天我们的司法仍有很多不足,其中有些必然与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传统还可以用历史背景、时代局限来进行自我救赎的话,那么今天似乎就不应该再用这些理由进行辩护了。
  司法已经不再受行政的干预了吗?没有。我们今天不提倡法院独立,更不提倡法官个人的独立,而是提倡法院系统及检查系统的独立。即便如此,那我们的法院系统独立了吗?检查系统独立了吗?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今天,我们依然面临着司法独立的问题,司法系统的独立性显然是不够的,需要进一步的独立。
  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完全消失了吗?答案也是没有。我们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会向西方一样,认为程序正义才是真正义,是可能的正义,甚至追求纯粹的程序正义。但至少,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应并重,要审慎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这一点来说,我们无疑还没有做到,还在没有真正认识到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价值,也没有认识到程序正义本身所代表的法治精神。

观点

法治社会必须以证据说话,给公众以真相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官员的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公共事务

  “我可以一个局长的名义和自己的前程来担保,赵登用就是此案的嫌疑人。”对此,浙江绍兴市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微博说:试问,名义和前程能当做证据来用吗?作为一个法律人,这样的话还是要少讲甚至不讲为好。现在是法治社会,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犯罪是要靠证据说话。[详细]

法治社会下,公安机关不应拒绝质疑的声音

  古人云:“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公安机关在确定自己的侦破方向时,不应拒绝质疑之声,这样才有利于真正查清案件真相。反之,一旦失误将犯双重错误,一是可能将无辜者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对他及其家人产生恶劣的影响;二是因此可能放过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让其逍遥法外。[详细]

法治社会,破案用证据不能用担保

  巧家警方在案发之后召开了几次发布会,并公布了有关赵登用的一些资料性文本,但公众一直疑虑重重。这并非公众不相信巧家警方,而是巧家警方直到现在也拿不出一个能令人心服口服的直接证据,正因为缺乏直接证据,当杨朝邦局长以自己的前程进行所谓的担保时,无疑是不合时宜的,也不妥当。

结束语:

  “5-10”爆炸案给当地百姓造成了极大伤害,因此深挖爆炸案发生的原因,揪出元凶极有必要。只有找到真正原因,有关部门才能对这起广受关注的案件给出一个合乎情理的解释。司法判案,讲究的就是一个证据,没有直接证据,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担保都弱不禁风。法治社会最起码要给每个人安全感,而不是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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