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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的“专属惩罚”

官员违纪分党纪和政纪两种

监察部门在通报官员问题时,有一个惯用短语“涉嫌违纪”,所谓违纪又分为党纪和政纪两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实施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详细]

违反政纪要面临的则是行政处分,也就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详细]

违反党纪多涉及不正当男女关系

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涉时,多会提及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比如戴春宁的“通奸”,此外“作风腐化”、“道德败坏”等词也较常见,比如2013年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中纪委通报其案情时,表述为“道德败坏”。官员“道德败坏”,是一个道德问题,但是如果查到官员进行权色交易,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所以,衣俊卿虽然违反党内纪律,生活作风存在问题,但未违法而仅被免去编译局局长职务。同样,在另一起桃色事件中,被女主播纪英男曝光不雅照的档案局司长范悦则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免职。[详细]

官员怕党纪政纪处分吗

中纪委此前通报,去年,全国共计182038名领导干部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然而,除了“双规”是一个官员政治生涯的结束、囚狱的开始,其他的处分似乎都难以让问题官员有切肤之痛。

违纪不等于被调查,更不等于违法

诚如上文所说,涉嫌道德败坏的违纪,不等同于违法。比如通奸不是犯罪,《刑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对通奸的定罪规定。但中纪委表示,“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虽然中国法律没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但党纪里有。

最近关于官员违纪除了戴春宁的“通奸”,江西原省委常委赵智勇的违纪通报同样受到了关注,3日20时许,中纪委官网发布消息称:赵智勇同志因涉嫌违纪,近日中央已免去其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委员职务。有别于以往,中纪委发布上述消息时,仅通报赵智勇涉嫌违纪被免职,未采用“涉嫌违纪违法”、“正接受调查”、“立案”等字眼。对此有专家表示,“免职”只属于干部任用的组织措施范畴,并不是一种处分类别,“免职”不等于“调查”、“双规”。[详细]

党纪处分之后:高级干部待遇级别不变

中央政治局2008年9月对文化部原党组书记、副部长于幼军作出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知情人士透露,赋闲的两年间,于幼军依然是在文化部工作。“在没有复出前,于幼军的正部级待遇一直没有变,他还是党的高级干部。”在官员的任免中,待遇级别与职务级别间没有必然联系,即便是后者降低,前者也可能不发生变化,这一般被视为是一种安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留党察看”的程度重于“撤销党内职务”,轻于“开除党籍”:在“留党察看”期间,尽管被处分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若有悔改表现,期满后就可恢复其党员权利。[详细]

“咸鱼翻身”也不难:严重警告后反成一把手

违纪官员“东山再起”也不是新闻,“瓮安事件”中被撤销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复出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质检总局原副司长在“三鹿事件”后,辗转着官复原级……

按照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然而,2013年9月,一顿饭吃掉8840元,被郑州市纪委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办事处主任不仅未降,三个月后,反而调任郑州市惠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由原来“屈居”办事处书记之下的“二把手”,换了个位置成了一把手。[详细]

对仕途影响有限:处分期满仍可晋升

影响有限包括两方面,从程序上讲,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从信息公开上来看,数起与“副省级”有关的违纪事件,都隐去了相关人员的姓名,无形中形成违纪官员信息公开的“分水岭”的同时也变相保护了官员的声誉,将舆论对仕途的影响降到了最低。

党纪严于国法但不可“抵”国法

党纪政纪的制约,体现更大的公平

党纪是约束党员和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区别。由于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要求应当高于普通群众,所以党纪的约束力应当强于国法,“党纪严于国法”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以通奸为例,通奸属于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没有达到违反法律和触犯刑法,如果是普通群众与人通奸,除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外,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是党员和党员干部与人通奸,虽然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却要受到党纪处分,党员、党员干部和普通群众的社会角色不同,各自承担的约束和责任有所不同,因同样的违反道德行为,各自受到的惩处也不相同,这不是不公平,而是在更高层面上体现了更大的公平。

但不能代替国法惩处

党纪严于国法,党纪处分不能代替国法惩处,党员和党员干部出了问题,按程序应当是先受党纪处分,再看是否要追究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有人利用这种程序上的“便利”,对党员和党员干部予以党纪处分,造成已经对其“严肃处理”的印象,然后就此止步,不了了之。而“问题官员”的复出也消弭着公权的公信力,对此,公众颇有微词。轰轰烈烈的问责要具有震慑意义,必须以事实说明其严肃性与惩戒性,这就需要法纪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