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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滚石砸死人 贵州高路局终审判赔10万元
2002年4月15日09:05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杨通河) 由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管理的贵新高速公路,去年7月底发生一起山上滚石砸死路中乘车人的罕见事件,并由此引发了一宗索赔金额高达35万元、迄今在全国尚不多见的“高速公路落石致人死亡”损害赔偿诉讼案(本报2001年10月26日三版报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仍然判定作为管理人的贵州高路局对死亡事故承担责任,但将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由33万元改为10.1万元。

  去年7月25日下午,贵州省建设银行京瑞支行副行长褚旭由贵阳乘车前往贵州东部“苗乡之都”凯里开会。下午4时许,当小客车行至贵新公路55公里一带时,从公路右侧坡上滑下的一块数十公斤重的石头,击穿客车右前挡风玻璃,砸在坐在车内前排驾驶副座上的褚旭头部。

  8月7日,死者褚旭之妻王迎春等4名亲属以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和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对贵新公路管理不善,对公路两旁山体上的危石未进行清理,也未在易发生落石地段设立警示标志,造成褚旭死亡,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等理由,向贵阳市云岩区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向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和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索赔各种费用共计35万元。

  去年10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作为贵新公路管理人的贵州高路局偿付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金、死者子女抚养费等共计33万余元。高路局不服,以石头来源不明、赔偿金额计算不当等理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特殊侵权,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由高路局承担举证责任,而高路局在整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无法证明山上滚石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意外事件”,因而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认为,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采用的计算依据和标准有误,应予纠正。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高路局赔偿褚旭亲属死亡补偿费88690元,支付死者之子褚行建抚养费12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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