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1日电(记者崔丽)今后,“超生游击队”父母不仅要负担更多教养子女的辛苦,还要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8月10日,引人关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并将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时于9月1日起施行。 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其行为客观上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如多生的孩子要吃饭、穿衣、入学等,因此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经济限制制度始于80年代初,有的称之为“超生罚款”,有的叫“计划外生育费”。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有的计生部门随意罚款、违规收费,群众多有不满。另一方面,对恶意违规超生者,政府部门在罚款和收费时多方受阻,常陷于无可奈何境地。 有关人士称,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社会抚养费”概念,《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布,则对“社会抚养费”加以强化和细化,也将改变原来“超生罚款”征收过程中的混乱局面。 该办法确定了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解释,“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不属于“罚款”,如果收了社会抚养费再进行罚款,是非法的。法律规定,对违法超生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而由收取“超生罚款”到征收法定“社会抚养费”,不只是简单的名称转化,由此透视出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大变化,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说,以往由于超生费用由计划生育部门自收自用,既当会计,又当出纳,所造成的后果是,乱收费、乱罚款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挤占、挪用、贪污等腐败现象。因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由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张维庆强调,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开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所收的钱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社会公共投入,如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及其他社会公共事业。他强调,“必须一分钱不少,全部上缴国库。”至于计划生育部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由各地财政保障。这种硬性规定,意味着今后不再是随便戴个红袖箍,就可以打着收“超生费”的名义乱罚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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