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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一年半后无罪释放 七旬老人获27万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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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9日02:23 北京娱乐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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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察院错误逮捕羁押一年半后无罪释放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检察院根据举报进行了错误逮捕和扣押,原中福汽配经营部经理陶某不仅一度失去了人身自由,其财产也被封存。昨天,记者获悉,73岁的陶某终于获得市二中院判决的国家赔偿金27.7万元。
陶某原是北京市兰岛机电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兴汽配商店经理。1993年2月5日,陶某与该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书,在履行有关义务后,离开了中兴汽配商店。1994年1月,陶某个人开办了中福汽配经营部。5月,兰岛公司举报陶某贪污、挪用公款。崇文检察院立即立案侦查,1994年7月26日,陶某被刑事拘留,8月5日被逮捕。11月3日,司法机关又将正在经营的中福汽配经营部的全部汽车配件扣押,并委托兰岛公司保管。1996年1月30日,陶某被取保候审。
1997年5月21日,检察院经查实,兰岛公司的企业性质属于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陶某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因此作出撤案决定书,决定对陶某的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撤案处理。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陶某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和复议申请,检察机关先后对陶某的赔偿请求作出不予赔偿和驳回其赔偿请求的决定。陶某不服,又向市二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检察院赔偿其人身羁押损失,给付中福汽配经营部停业损失费、医疗费、精神损害等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并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检察院对陶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一案已作出撤案处理决定,因此检察院对陶某实施逮捕属于错误逮捕,对其财产的扣押也属于错误扣押,且无国家免责情形。对此,检察院应承担赔偿义务。
对于陶某被扣押的财产,经双方协商,检察院同意赔偿陶某财产损害的相应损失25万元。陶某要求赔偿其营业部停业、房租费、医疗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害等经济损失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市二中院决定,由检察院赔偿陶某人身自由赔偿金及财产损害赔偿金共计27.7万元。据悉,陶某收到赔偿决定书后表示现在已卸下精神包袱,可以安度晚年了。宣判后,陶某的家人还向市二中院送来一块“依事实排除干扰,靠法律执政为民”的金匾,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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