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方伦案成为重庆专项清理超期羁押的“成果”,由于被判无期徒刑,陈此前的四年半羁押期无法折抵刑期。 图/袁凌 | 这个直辖市的公检法机关以前所未有的合作姿态赢得清超工作的巨大成果,但造成超期羁押的众多程序问题、观念问题并未烟消云散
12月10日,重庆市监狱,陈方伦顺从地面对众多记者的镜头。作为今年重庆专项清理超期羁押的“成果”,在该市政法委的安排下,他接受了多家媒体的联合采访。
58岁的陈方伦,是一起涉案金额达3.9亿美元的信用证诈骗案主犯,今年7月24日,他被判无期徒刑。
“如果不是清理超期羁押,我的案子可能会再拖一两年。”陈方伦1998年12月被拘,5年间,他的案子4次退卷补充侦查,3次撤诉,开了五次庭,罪名变了两次。
实际上,此次清超对陈方伦来说只是得到了一个结果,由于被判无期,他此前的四年半羁押期无法折抵刑期,即使以后减刑也是一样。
“为了清他的案子,我们费了不少力气。最后请求政法委出面,公检法面对面开会。”重庆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官员陈整风介绍,陈方伦案排在今年重庆清理超期要案首位。
重庆市检察院最新年度总结称,全市2003年共发生超期羁押516人,其中公安机关超期刑拘171人、超侦查期16人、检察机关超期审查起诉17人,法院一审超期128人,二审超期184人,超期3年以上者10人,至12月5日全部得到清理。“重庆全市实现了零超期”。
今年5月开始,中国展开了大规模的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权威统计称,到10月底全国公检法解决了30%的超期羁押问题。
一个直辖市的清超成果
“三部门配合,领导决心都很大,是第一次。重庆市政法委宣教处处长徐白羽说,“以前也很重视,但主要是检察院和政法委在搞,效果不行。”
重庆市检察院的工作总结显示,在专项清理中,检察机关摸底排查上万名在押人员,共发出检察建议112份,纠违通知书515份,超期羁押通报164份,协调解决疑难案件88件。
陈整风介绍,今年5月下旬,清理超期羁押行动从重庆检察系统开始操作,7月初,检察系统实现无超期;8月1日,重庆市高院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通报超审限案件;8月初,公安系统按照公安部的通知出台《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的方案》。
“我们报上去有37人,一个周左右全部清理完毕,也没有产生新的超期现象”,重庆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法制科科长胡朝刚说。
“检察院在这次清超专项工作中处于首要地位。”陈整风介绍,检察机关既要清理自身起诉审查环节超期的案件以及职务犯罪侦查局自侦案件,更多是督促、协调公安、法院环节的清超。
相对而言,法院压力最大。据介绍,重庆法院系统12月5日最后审结两件积案,赶在两高一部联合规定的清超最后期限(年底)前完成了任务。在法院的超审限案件统计表上,列着31案84人。
“三部门配合,领导决心都很大,是第一次。重庆市政法委宣教处处长徐白羽说,“以前也很重视,但主要是检察院和政法委在搞,效果不行。”
2000年底到2001年,重庆市政法委曾牵头搞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清理超期羁押活动。徐白羽当时在执法处工作,她带人到派出所清理,派出所说:“你们干扰我们办案!”中午吃饭,公安局分管局长拂袖而去。“好多分局局长和党组后来做检查。效果明显,但没有杜绝。”
当时重庆超期羁押的现象非常严重,“有些看守所超过50%。”徐白羽说,重庆市公安局曾为此被公安部通告。
重庆市监管总队的一份材料《论超期羁押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显示,2000年,重庆市超期羁押总数为1658案2422人,其中公安侦查超期882案1126人;检察机关超期248案326人;法院568案970人。2001年全市超期总数1059案1668人;2002年超期总数475案850人。
清超“三角关系”
“新《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重庆清理超期羁押一直没有停止过,但前清后超,边清边超,多年来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杨安文认为,在检察院监督之外,法院、公安应建立内部的预防和责任追究制度。
事实上,徐白羽点出了清理超期羁押所面对的最大难题———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
2002年10月审结的童立民杀人碎尸案,曾对重庆公检法震动极大。
因为哥哥家的小保姆被人杀害肢解并藏尸家中,自1995年3月10日童立民入狱8年。
该案的最后判决是,证据不足,童无罪释放,并在今年的清超期间获得法院、检察院联合赔偿14万元。
“在牢里的时候,想象中无非两种结果:或者真凶露面,我无罪释放;或者一直拖下去。”童立民说,他出狱之后翻看报纸,类似的错案都是真凶露面后受害人才得“洗冤”,像他这样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几乎没有,“我要感谢中央对超期羁押的重视。”
重庆高院副院长、法院清理超期羁押领导小组组长李英儒提到童立民案则有些激动:“判也难,放也难。公检法无数次开会研究,政法委无数次协调。法院判他无罪是有勇气的,板子落下来打在法院头上!”
高院刑庭一位工作人员说,童案严重超期羁押和错案的原因在于公安机关侦查失误、政法委坚持起诉,检察院、法院其实是一直坚持不起诉和无罪判决的,但最后依法赔偿的则是法院和检察院。
重庆市检察一分院监所处处长杨安文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他的部门虽然直接负责监督、清理超期羁押,可是他手中没有能制约公安、法院的有力手段。
杨安文回忆说:“往年我到法院去纠正超期,一个老资格的庭长说:‘你一个处长,来查啥子超期,没事干!’”
杨手里有一张牌:纠正违法通知书。可是牌打出去未必管用,“更多的工作是打电话、协调沟通”。苦口婆心之外,到头来还是得领导出马,工作成了走人情。
杨安文举例说:“这次清理的蒙永超贩毒案,被告说自己是缅甸人,国籍查不清一直拖了6年,基层检察院去催没结果,我自己又跑了几趟,分院领导去协调还是拿不下,市检察院领导也出马,最后上政法委,好歹今年9月判了。”
“新《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重庆清理超期羁押一直没有停止过,但前清后超,边清边超,多年来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杨安文认为,在检察院监督之外,法院、公安应建立内部的预防和责任追究制度。
“虚超”还是找理由?
“办案部门认为是虚超,对嫌疑人来说却是实实在在的羁押。”中国刑法学会理事赵长青律师说,“很多情况下,办案部门是在找理由,理由找完了才承认(超期)。”
一个现象是,在重庆此次清理超期羁押行动中,“虚超”成为公检法机关频频使用的字眼。
所谓“虚超”的定义是:案子处在法律规定可以延长的时限内,只是没有办理必要的手续。
2002年1月,重庆阿波罗物业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张琴(化名)涉嫌贪污被刑拘,至今没有起诉。
“检察院说案子还在侦查阶段不让家属探望,女儿关了快两年,我一面都没见上。”张琴的母亲认为,女儿的案子已严重超期。
张母提供的材料显示,两年间,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三次延长张琴案法定羁押时间,又以重大事实有变化为由重新计算期限。今年9月案件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3个月过去还没审查完,仅这一环节即超期两个月。
“这是‘虚超’。”陈整风称:“侦查机关总共延长羁押5个月,他们提出三个延期理由:主犯在逃;取证困难;案情可能判10年以上。”
“办案部门认为是虚超,对嫌疑人来说却是实实在在的羁押。”中国刑法学会理事赵长青律师说,“很多情况下,办案部门是在找理由,理由找完了才承认(超期)。”
赵长青介绍,《刑事诉讼法》有几个模糊之处,最容易被办案机关拿来当延长羁押的理由:一是张琴案这种情况,按规定是要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才能重新计算侦查期限,可是张琴两次的移送起诉意见书中罪名都是贪污罪,金额也没有重大变化;二是类似童立民杀人碎尸案的情况,检察机关多次建议撤诉补充侦查,或者多次发现新罪名重新起诉,由于一审判决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时限、次数没有明确规定,案子就会长年在检察院和两级法院之间转来转去。
“我们清理出的15个检察系统超期羁押案,实际上都是虚超,由于公检法交接手续没办好,被看守所算在检察院头上。实际上我们没有超期的。”陈整风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卢君接受采访时,也明确表示本庭没有真正超期的案子,都是虚超。事实上,重庆高院的统计表明,第一中院刑一庭受理的黄淑会故意伤害案二审审限(一个半月)超期16个月。对此,卢君提出理由说,黄淑会说她是为老公顶罪,老公在逃一直抓不到,无法结案,不好算做超审限。
报劳教没有规定期限
他们不愿放人,就来个劳教报批。劳教报批没有规定期限,就不算超期羁押了。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擦边球行为。
杨安文透露,公安部门的超期主要是刑拘超期,“刑拘的最高期限30天,法律规定检察院两次不批捕,应该立即释放。他们不愿放人,就来个劳教报批。劳教报批没有规定期限,就不算超期羁押了。这一次我们要求他们报劳教也要算在诉讼期限里。”
陈整风说,他们向公安机关提出,不够报捕的案子就直接报劳教,不算刑事案,“不要搞‘先报捕再说,不行了再报劳教’。”
重庆市公安局方面的胡朝刚不承认不批捕和报劳教之间有必然联系,但他也提到:“如果检察院不批捕,我们报劳教,此时,法律规定‘立即释放’。‘立即’算多久?检察院的意思是3天,但报劳教要市劳教委员会审批,3天肯定不够。我们正在和检察院商量此事如何解决。”
法院为何建议检察院撤诉
“法院审限期快到了,就由检察院撤诉补充侦查,重新计算限期。”
赵长青律师认为,在清理超期羁押中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法院审限期快到了,就由检察院撤诉补充侦查,重新计算限期。”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付达庆解释说,法院本来只有裁定是否允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权利,不能主动要求检察院撤诉。
这种情况在重庆市高院《2003年重庆市法院超审限刑事案件统计》中有所反映,统计表中“沈世英挪用资金案”“超期原因”一栏,标注着“与检察院协调撤诉未果”字样。
在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陈方伦案的起诉书上,也写有“法庭特建议本院撤回起诉补充侦查”。
今年10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建立预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杜绝超期羁押的通知》,文件明确要求各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严禁与公诉部门勾兑,制造假退侦,不允许以种种借口违法延长羁押期限”。
“沾‘死’无期限”
“死刑复核没有法律规定期限,所以可以无限期审下去。”
一件案子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到底可以有多少延期的理由,又可以拖延多久?
一位律师以童立民案为例计算:从刑拘到提起公诉,刑拘正常期限为3天,检察院批捕期限为7天,逮捕后羁押时间不超过60天,侦查结束交由检察院起诉,起诉审查时间一个月,所以正常时间应为100天。但加上嫌疑重大、案情复杂、检察院退侦等理由,可延期至10个月。
事实上,童立民在批捕前已拘押21个月,批捕后到提起公诉历时23个月;起诉后与正常诉讼时限比较,公安侦查和补充侦查环节超期20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超期11个月,法院一审超期10个月,二审超期8个月,重审超期22个月,扣除法律规定的合法期限,全案共超期6年整。
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童立民曾在1999年被判死缓。付达庆提及:“高级法院有个观念,认为死刑的二审,他们既是二审法院,又是死刑复核法院,死刑复核没有法律规定期限,所以可以无限期审下去。”
重庆高级法院刑一庭内勤唐小军证实了这个说法:“死刑和死缓案子二审没有审限。”
“沾‘死’无期限。”赵长青对这种现状的总结更加形象。
“关一天抵一天刑期”
在某种情况下,嫌疑人的羁押期可能超过被判刑期,为了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些办案机关曾经有“按羁押期定刑期”的做法。
在重庆此次清理超期羁押的行动中,一种办案观念受到了挑战。
“以往认为,既然被抓了,就有罪,关着慢慢审,反正羁押期可以抵刑期。”胡朝刚说,往年,公安部没有集中要求清理超期羁押,各省市的超期多少要取决于当地领导,如果领导重视程序,超期羁押就少;如果重破案打击,超押就多。
童立民案代理律师张力东则回忆,他去有关部门催办案件时,一位办案人员曾对他说:“你急啥子?判错了,一天28块赔给你;判对了,关一天抵一天刑期。”
“办案中强调越细越好,办成铁案,是否超审限和保护被告合法权益的问题不大注意。”重庆一中院刑一庭庭长卢君解释,以往办案讲究大面积证据的概率,只要有大量证据,虽然有一些疑点,也不能判无罪,因此不惜时间搜集证据。
事实上,“关一天抵一天刑期”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杨安文透露,在某种情况下,嫌疑人的羁押期可能超过被判刑期,为了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些办案机关曾经有“按羁押期定刑期”的做法。
“为了这种现象,我们曾和法院座谈过。”杨安文说。
张力东律师曾办过一起抢劫案,由于事实不清,法院无法定罪,但人已关了一年多。
“法院和我们协商,问放人的话要不要赔偿。我们表示:如果判有罪,就抗到底;如果人能出来,赔偿之类不计较”。
案子的结果是判三年缓四年。张力东说,依法抢劫罪属暴力犯罪,不能判缓刑,但他们也只能接受这个结果。 办案中的“请示、协调”问题
“法律规定独立审判,但好多时候法院其实是被动的,需要层层请示办案。一些案子证据不足,但是放人风险很大,要承担舆论谴责和党委批评的责任。”
《2003年重庆市法院超审限刑事案件统计》列举了众多超审限案件,其“超期原因”一栏,大多注明“按规定报中院(高院)请示”“市委政法委协调”“当地党委要求延期办案”“当地党委要求暂缓结案”等。
10月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提出了“有罪判罪,无罪释放”的要求,但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李元鹤认为,实际操作中,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法律规定独立审判,但好多时候法院其实是被动的,需要层层请示办案。一些案子证据不足,但是放人风险很大,要承担舆论谴责和党委批评的责任。”
李元鹤说:“有时候检察院就是不补充新证据,说‘你胆子大你放’,法院又不敢放。”
童立民案即是一个典型,童1996年12月底被逮捕,当时检察院不批捕,公安请示政法委书记,政法委书记表示先捕起来再说;1999年判死缓,当时政法委一位领导对法院说,“你们来判,留他一命供以后纠错,责任政法委负,但赔偿的钱要你们和检察院出”。
李元鹤说,“我想呼吁社会有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不要责难严格按程序办事的机构,尤其是不起诉和宣判无罪的案件。”
重庆市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王立新分析一些案件超期原因时说:案件请示没有规定答复期限,但又不能折期限,下级法院在时限上完全是被动的。严格按照法律,向上级法院请示办案是违法的,“两级法院事先通气,是把两审终审制变成了一次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治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提出,法院要“依法完善独立审判制度,坚持两审终审制,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
张力东认为,非法律部门却拥有法律的决定权,自身又不受法律规定包括办案时限的约束,这本身就是程序不公,必然导致超期羁押等程序不公正,法官、检察官也容易产生“超期有上头顶着”的思想。
取保候审难题
取保候审的困难,使办案者失去诉讼时限上的变通。查清案情的需要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在时间上构成突出的矛盾。
一桩普通伤害案,一审判了几个月徒刑。由于事实尚有不明之处,可是被告在此之前已被羁押半年,于是立刻转为取保候审。不久高院发回重审,中院传唤被告到庭,结果被告已出门打工,根本找不到。案子被迫终止审理,一直挂到现在。
12月12日,重庆一中院刑一庭的一叠办案材料凸显了讲述了取保候审所面临的困境。
刑一庭副庭长王立新引述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说,“案件审理了数年,所有人都认为辛普森是凶手,可是在未判罪之前,他一直被取保候审”。
而在中国,虽然法律规定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可是实践中凡是重案要取保很难,怕放出去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再审找不到人。王立新说:“取保候审是公安负责,但监管制度不严密,取保候审等于无人控制,监视居住等于无人监视。”
童立民与张琴被羁押期间,家人都曾提出取保候审的要求,但均未获批准。
“人家说,你女儿的情况不合条件。我问啥子地方不符,他们说侦查阶段不能告诉你。”张琴的母亲回忆说。
一个现实问题是,取保候审的困难,使办案者失去诉讼时限上的变通。查清案情的需要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在时间上构成突出的矛盾。
卢君说,他以往办案追求的是客观真实,现在情况变了,“如等不起,就现有证据判,今后发现新的证据,再发回重审。”
卢君认为,法律规定的时限过于严格,“民事审判期限是3-6个月,刑事案件牵涉到自由权、生命权,更应该慎重,要付出一定时间代价。国外判一个人死刑要三五年甚至八九年,我们只有一个半月时间。”
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监所处副处长周柏林也认为,现行《刑诉法》规定的期限过于笼统,“应该有一个法律修改的问题”,多被告和一被告、多事实和一事实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在《刑诉法》中都是一个期限,“这显然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实行严格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的制度”,指出“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重庆伊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忠曾在澳大利亚进修法律。她介绍说,澳大利亚不可能出现超期羁押,保释制度很完善,“也不怕嫌疑人跑了”。骆忠说,澳大利亚的信用制度非常好,任何一笔收入都要交税,基本上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网络账户进行,很少有现金交易,网络交易自然会留下可以查阅的信息,信息查阅又很方便,因此犯罪嫌疑人很难逃匿。对于被保释者,会扣留他的旅行护照,因此也不怕外逃出国。
“零超期”能保持多久?
“超期羁押定性是非法拘禁,追究违法犯罪责任,错案是追究行政责任。两相比较,如实在没办法,也许办案人员会选择错案的一条路。”
“今后的路很难,还不敢保证(不出现超期羁押),只能千方百计做到。”12月12日,李元鹤审慎地说。
张琴案9月份移送公诉科审查,一个月的审查期限早已过去,但案件并无进展。
杨安文说:“超期羁押是一个流动的过程,法院12月5日审结的两件案子,就是这次清理过程中新产生的。”
12月13日,重庆政法委执法处处长陈遥介绍,为防止反复,市政法委正在牵头公检法三家,以市政法委或者三家联合的名义起草一份文件,建立超期羁押长效预防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我们建立了很严格的催办、核准、预警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不出现前清后超现象。”重庆市公安局监管总队政委庸平说。10月27日《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上,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批示道:“要让责任人付出代价,而且是很大的代价。”
谈到今后的长期坚持,胡朝刚强调说,“当然要领导看重。领导看得重不重,效果是不一样的。”
卢君则谈到了他的一种担心,“超期羁押定性是非法拘禁,追究违法犯罪责任,错案是追究行政责任。两相比较,如实在没办法,也许办案人员会选择错案的一条路。”
一个事实是,蒙永超案于今年9月宣判,但由于他的国籍问题没有最后查清,蒙只被判了死缓,而同伙中有两个死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预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杜绝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提出,“对长期得不到纠正的案件,要向当地政法委报告,协调解决;当地无法解决的,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直到解决为止。”
张力东律师说,从这个提法看,他有理由认为“实现零超期羁押不现实”。
□本报记者 袁凌 重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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