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治土地之乱不得不“一刀切”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
晨报讯(首席记者 张晓莉)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20044号令——《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这份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规委、市建委、市监察局联合制定的规定明确,从今年1月9日起,停止所有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协议出让,全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4号令是北京市在2002年6月出台的33号令(《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这份补充将33号令为土地协议出让开的“4个口子”全部堵上,即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用地、小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带危改项目用地、国家级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外非生产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项目用地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
但4号令同时规定,“对在2004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上述四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国土房屋管理局提出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4号令还规定下列情况必须进行土地公开交易:除房改带危改项目外,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改变用地使用性质,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基建项目转为开发项目的;项目主体发生变化的。4号令明确,今后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将实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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