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无辜羁押438天的南京市民戴某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据悉,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引入公开听证程序,让赔偿请求人充分说明自己的理由,这在南京市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2000年1月,戴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同年3月被检察机关批捕。经开庭审理,法院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戴某无罪,至此戴某共被关押438天。此后,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前不久,戴某向南京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2月17日,南京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的审判法官,主持听证了这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其后,戴某和赔偿义务机关及复议机关的委托代理人面对面,围绕相关事实、请求事项、有无免责情形分别出示了各自的证据。最终,听证法官宣布此案择日作出赔偿决定。
据悉,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国家赔偿案件要开庭审理。因此,此类案件往往由南京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由于这种审理方式不透明,赔偿请求人对此颇有微词。而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引入听证程序,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对证据的知情权,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实现透明化,既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透明,也向社会透明。对于查清案件事实,辨明案件是非,正确运用法律都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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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三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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