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共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晓玲教授3月30日对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发表如下看法。
观点提要:
2003年中国在人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很多人把去年称为“中国的人权年”。
从1979年到现在中国制订的有关确定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已经达到了一千多件。
对于人权和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具体地论述。1985年邓小平第一次非常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同人权有着本质的联系的。
老百姓有权和政府打官司,政府可以成为被告。这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也都是没有的。
现在世界上有一半的国家是在议会中建立了人权机构,我认为中国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人权机构来更好地维护我们人民的基本权利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是人对社会和国家提出一种正当的要求,不管一个国家的法律有没有规定,但是人的道德权利会存在的。
无论从我们宪法的精神还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来看,还有各项的政策来看,最根本的目标就是要维护人权。
从历史上来看,整个中国的人权状况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应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发展最好的时期。
现在中国在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整个社会的人权意识还比较薄弱。通过制度的建设,也通过人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整个社会的人权意识,特别是公务员,干部的人权认识,使我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法律确实能够在现实中得到落实。在社会上培养一种尊重人的社会舆论氛围。我觉得这也是我们人权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另外,我认为还要进一步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1. 2003年中国在人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很多人把去年称为“中国的人权年”。
主持人:今天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请您就这份白皮书的意义发表一下您的看法?这份人权白皮书和以往白皮书有什么不同?
张晓玲: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2003年人权白皮书是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我们国家去年一年来在维护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充分地体现了我们新一代的领导集体在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指导思想上取得的重要成就。
主持人:您觉得,新一代的领导集体提出的执政为民。与写入宪法的“三个代表”思想,
对中国人权的保障和发展有什么意义?
张晓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和以人为本的全面的科学的发展观,都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精神,尊重保障人权就是我们党的重要的指导思想。或者说“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从根本上讲就是要落实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的理念。去年一年我们国家在人权方面做了很多大量的工作,很多人把去年一年称为“中国的人权年”。从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群众利益无小事” 、“执政为民”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重要思想,到温家宝总理亲自为民工要工钱,还有我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相继宣布要限期清理超期羁押的案件,并且提出超期羁押就是违法的,对超期羁押责任人最高可判7年徒刑,再到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办法》,完善了我们国家的救助制度,也出台了法律援助的条例,这些都体现了加强人权保障建设的努力。
2. 从1979年到现在中国制订的有关确定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已经达到了一千多件。
主持人:您刚才主要谈了过去一年来在人权的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下面能否从人权白皮书的生存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妇女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来说说,让老百姓知道我们到底享受了哪些人权。
张晓玲:人权从字面上讲就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有资格享有人权。人权就是每
一个人应当享有和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联合国对人权内容做了划分,这个划分也受
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肯定和认同。联合国在1966年制定了两个重要的人权公约。一个叫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个叫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人权公约 把人权的内容划分为了两大类。一类叫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指的是生命权,人格 尊严权,不受酷刑和不受不人道待遇权,不受奴役权,不受任意逮捕权,不强迫自供其罪权、无罪推定权、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权,迁徙自由权,私生活不受侵犯权利,婚姻自由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和平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和参政权等等。这些权利被一般在国际上通称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主持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我们落实了哪些?哪些需要改善?
张晓玲: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国际人权的规定和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这些权利在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基本都有明确地规定,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我们国家以宪法为核心已经形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的法律体系了。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从1979年到现在制订的有关确定和保障人权的法律 法规已经达到了一千多件。
张晓玲:有劳动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监狱法、法官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等等。这些人权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使我们宪法中对人权的规定具体化了。公民个人的权利越来越受到了重视,这些法律的颁布扩大了我国公民享有权利的种类,标志了我国人权的保护走向了法制化的轨道。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又不断地产生出一些新的权利的要求。 比如关于迁徙自由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多的学 者提出来应该进一步地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从法律上确立迁徙自由权的地位,加强对迁徙自由权的保护。
主持人:收容办法改为救助办法,这实际上跟迁徙自由有一定的关系的?
张晓玲:对。这实际就是尊重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的一个方面。
主持人:再说说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人权
张晓玲:我们国家是在97年签署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刚才提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我们国家在98年也签署了,现在也正在审议中。在2001年我国已经 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承担了履行公约的国际义务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主要指工作权、财产权、休息权、男女同工同 酬、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享有社会保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对母亲、少年、儿童的特 殊保护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体质的心理健康的标准权利。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和 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我国宪法中也基本都有规定。比如今年我们宪法的修正案正式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国家的宪法,还把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写入 了宪法修正案,把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也写入了国家的宪法,进一步体现了我 们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3. 对于人权和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具体地论述。
1955年周恩来总理率代表团在亚 非会议签署的最后公报宣布:“完全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提出的人权的基本原则,并注意到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的《世界人权宣言》。”1985年邓小平第一次非常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同人权有着本质的联系的。
主持人:从中国共产党成立的时候就一直是强调为人民争人权,为国家争主权。为什么新中国成立50多年才将“人权”写入国家的宪法呢?
张晓玲:可以说人权是我们党长期追求的一个崇高的理想,在我们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就一直领导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人权斗争的历程。早在40年代的时候,我们党在根据地和解放区颁布了很多的专门保护人权的条例。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中国的人权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国家在1954年制订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宪法中对于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做了非常广泛地规定。1955年周恩来总理率代表团在亚非会议签署的最后公报宣布:“完全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提出的人权的基本原则,并注意到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的《世界人权宣言》。”但是在50年代后期,随着阶级斗争扩大化地发展,左的思想的影响,人权被认为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口号,人权这个概念基本上从我们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消失了。人权研究也成为一个禁区。在人权问题上出现的偏差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原因是我们没有从理论上科学地解决社会主义和人权的关系问 题。对于人权和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具体地论述。列宁对这个问题有所探索,比如他看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权利的实现也还存在着一些障碍。怎么样把选举制度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也还是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但是列宁的思想没有得到充分地展开。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我们不能自觉地把社会主义同尊重和保障人权相联系。最终导致了我们在民主法制问题上出现重大失误。不重视人权必然会轻视人的自由和权利。1954年的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做了广泛的规定,有15条之多,但是75年宪法公民权利被压缩为4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原则也被取消。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人权进行了再认识。在我们党的历史上邓小平同志第一次公开阐明了对人权的态度,他在1985年一次谈话中明确地肯定了社会主义同人权有着本质的联系 。这个讲话 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1991年我们国家发表了中国人权状况的白皮书,9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第一次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200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又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写入的我们党的十六大的报告。今年,我们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我们国家的宪法,所以,我们看到我们党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对人权与社会主义关系的认识是一步步在深化,不断地突破了思想上的禁区,取得了重大的理论上的进展和建树,可以说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观基本上形成,正是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我们才取得了改革开放以来的举世公认的成就。
4. 老百姓有权和政府打官司,政府可以成为被告。这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也都是没有的。
现在世界上有一半的国家是在议会中建立了人权机构,我认为中国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人权机构来更好地维护我们人民的基本权利
主持人:我们一方面是尊重国际人权公约的,另一方面也强调我们的人权又是有中国
特色的。您能否谈谈人权的国际化色彩和人权的中国特色之间的关系?
张晓玲: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当我们讲人权的普遍性的时候,是指人权的主 体,也就是人权的享有者是普遍的,每一个人不管生活在什么社会,不管在什么文化背景下和什么社会制度下都应当享有人权。而且人权的基本内容也是普遍的。联合国的人权两 公约中规定的这些基本的权利基本上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赞同。我们国家的宪法同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但是为什么又说人权有特殊性?主要是指人权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它要受到一个国家 的国情,像经济发展的状况,历史文化的传统等等各个方面因素地制约。所以每一个国 家在实现或者在促进人权的时候,它采取的模式,它实行的制度,或者它的措施和步骤 必然会有所不同,这就是人权的特殊性。比如从整个国际社会来看,发展中国家基本 上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来考虑。因为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像贫困问题,像经济不发达所造成的对人权实现的障碍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实。这些问题的 解决就要通过各个方面的措施大力发展一个民族的经济,采取各个方面配套的措施来保 证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问题。我们国家也是发展中国家,也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在我们人权政策中重要的地位。我谈到生存权和发展权两个概念,生存权的概念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的内涵是很丰富的,可以说生存权它从狭义上来讲,是讲的人的生命权。但是从广义上来讲,在现代社会我们理解的生存权就是我刚才提到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了这些权利几乎所有的内容。因为现代社会你要生存你就要有工作,要有报酬,有财产,能够享有休息权,能够参加管理企业,享有社会保障各个方面。所以,在现代社会一般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本质上是联系在一起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基本上可以归结为生存的权利。
主持人:我们国家已经有一千多件法律是跟人权有关的,从法律的建设来讲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或者是比较完善了。但是老百姓更关心怎么样依法维护人权。我们在依法维护人权已经做了哪些工作?还有哪些是有待完善的?
张晓玲:从立法的方面我们可以说,基本的保护人权的法律体系已 经形成,从八十年代以来,在人权的制度建设方面是加快了步伐。1982年修改宪法的时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 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的前面,这体现的就是人民权利本位的精神。因为宪法的本作用就是要保护人权,所以在当代社会许多国家都用宪法的形式来宣布人权。宪法对于人权的宣布和规定明确了国家的根本目标和基本价值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而19 75年的宪法是先规定义务再规定权利。82年的宪法 恢复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增加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款,19 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做了重大的修改,明确确定了无罪 推定的人权原则,1997对刑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的人权的基本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国家立宪的精神和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张晓玲:从八十年代以来颁布了民可告官的三个重要的法律。1989年我们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94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1996年颁布了行政处罚法。这些法律代表了一种新的价值:老百姓有权和政府打官司,政府和官员可以成为被告。这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也都是没有的,被国内外评价为是我们国家保障人权的新举措。我们在司法制度方面进行了改革,1979年我们国家恢复了律师制度。我们从九十年代以来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去年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法规。可以说,法律援助制度已基本建立,全国也建立了几千个法律援助机构,为穷者、弱者、残疾人提供法律的帮助。在司法保障人权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已经有了人权保障的法律,怎么样把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在我们的执法司法过程中得到很好的落实,这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都在不断地向前推进,从根本上讲,也就是为了进一步扩大人民享有的各种权利,更好地从制度的建设方面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主持人:您已经介绍了人们可以以法律为依据维护自己的人权。您觉得中国是不是也应该像国外那样建立一些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呢?现在可能是一个人人权被侵犯了只能找法院,除了法院外还有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呢?
张晓玲:我认为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人权机构来更好地维护人权。从整个 国际社会的发展来看,建立专门的人权机构在维护人权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现 在世界上有一半的国家是在议会中建立了人权机构,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人权行政 机构,像人权部,人权监察员,人权委员会,还有像平等就业委员会,很多类似的维护人权的机构。这些人权机构也被赋予很大权利。从调节劳资矛盾到发布有约束力的命 令。我国在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利益多元化造成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多。我们也看到了在劳资纠纷方面的矛盾很突出,如果能够有专门的人权机构可能会起到更好地保障人权的作 用,更好地加强对劳动者权利事前、 事中、事后的保护,
5.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是人对社会和国家提出一种正当的要求,不管一个国家的法律有没有规定,但是人的道德权利会存在的。
无论从我们宪法的精神还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来看,还有各项的政策来看,最根本的目标就是要维护人权。
主持人: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要进一步发展人权事业,恐怕要加强对公务员和老百姓的人权教育,侵犯人权和被侵犯人权他们也不知道。
张晓玲: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确实是在维护人权方面一个应有的课题。我们党和我们政府在人权教育方面非常重视的。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人权研究在学术界、理论界蓬勃发展,在一些大学、党校成立了一些专门的人权研究机构,一些报纸杂志开办了人权方面的栏目,通过开设人权课程进行人权教育,人权教育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像中央党校专门有人权教研室,人权研究中心。就是进行人权的研究,开展人权的宣传和教育的工作。
主持人:从人权发展的历史来看,似乎有三个层面。最开始的层面人们从道德谈人权。后来上升到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政治口号和纲领。等资产阶级成功以后又上升到法律。中国人权发展上在上述的三个方面是否都已经有很高的认识了呢?
张晓玲:我认为是的。人权这个概念是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概念,可以说它涉及到方方面面,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上认识人权。一个层次是从道德层面,一个层次是从法律层面,一个层次是从现实层面。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是人对社会和国家提出一种正当的要求,不管一个国家的法律有没有规定,但是人的道德权利会存在的。
主持人:您是强调的天赋人权的概念吗?
张晓玲:也不是。人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作为一个人要有尊严地生活在这个 社会上就必须要享有一些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人权。简单来讲,人权就是一种自由平等的权利,不管是一个穷人还是一个富人,是一个农村人还是城市人,在享有权利上他们是一样的,都是平等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要平等地对待公民。
主持人:即使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剥夺的权利外,其他的人权也要保障对吗?
张晓玲:是的。罪犯的基本人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享有基本的人道的对待权。联合国制定了一些公约,像禁止酷刑的公约,像囚犯的最低待遇的公约。我们国家在八十年代签署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的公约。我国法律规定了对刑讯逼供罪的惩罚。
主持人:能否再回到开头的话来说,中国的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来讲,我们无论对人权的认识,思想认识,还是从法律认识,我们都已经把人权提到了最高的层次了?
张晓玲:我认为执政为民、三个代表这些重要思想实际上都是反映了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这些利益和权利反映在我们宪法中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无论从宪法的精神还是党的指导思想来看,还有各项的政策来看,最根本的目标就是要维护人们的权利,维护人权。
6. 从历史上来看,整个中国的人权状况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应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发展最好的时期。
主持人:您的研究领域里面很重要的一项是妇女权利,是不是我们的妇女人权在世界水平上享受得比较高的呢?
张晓玲:我们在保护妇女的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上,中国妇女处在社会的最底层,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但是我们看到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宪法就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宪法的原则,妇女走出了家门享有了参政权和参与社会生活,参与工作、受教育的权利,各个方面的权利。建国五十多年来,我们也看到妇女在享有人权方面,随着我们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1992年,为了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我们国家专门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我们的宪法,劳动法,劳动保护规定,婚姻法等等这些一系列的法律,都包含了有对妇女权益平等的保护的规定的。
主持人:纵向指标您是否认为中国的人权从历史来看目前是最好的?依据是什么?
张晓玲:我是这样认为的。从历史上来看,中国的人权状况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应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发展最好的时期,首先我认为我国在维护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方面取得很大的成就,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人的大国,在旧中国每年都有几十万人因为饥饿而死亡,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革开放二十年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了两次飞跃,一次是从贫困到温饱,一次是从温饱到小康。二十多年来,世界的贫困人口在不断地增加,但是我们国家的贫困人口却是在不断地减少。在1978年我们国家有2.5亿多贫困人口,但是现在的贫困人口减少到只有三千万左右。解放前中国人被称为“东亚病夫”,人均的寿命是35岁,现在已经提高到了71.8岁,比发展中国家平均指数高10岁,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人民的文化教育水平也是在不断地提高。我们大学生、研究生人数也在不断地增长,儿童的入学率也在不断地增长,文盲的人数也在不断地减少。
主持人:是不是可以说中国的人权状况在发展中国家中也是属于最好的?或者是领先的?
张晓玲:我认为,我们在这方面取得成就受到了世界的公认。我觉得我们做得是好的,我认为我们取得这些成就可以说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肯定。在人权保障制度建设方面也是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我们党提出来了以人为本,科学、全面的发展观,实际上都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
主持人:有专家认为全面建设小康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人权的全面改善。您同意这种说法吗?
张晓玲:我同意。小康社会就是人民的生活水平达到了一个相当富裕的程度,是共同富裕的小康社会,是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都能够达到生活富足,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权利都得到了法治的更完善地保障。我们党提出来的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它的本质和核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权利也都得到相应的发展。
7. 现在中国在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整个社会的人权意识还比较薄弱。通过制度的建设,也通过人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整个社会的人权意识,特别是公务员,干部的人权认识,使我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法律确实能够在现实中得到落实。在社会上培养一种尊重人的社会舆论氛围。我觉得这也是我们人权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另外,我认为还要进一步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
主持人:您觉得中国的人权状况现在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什么?下一步应该怎么解决这些问题?
张晓玲:在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个是整个社会的人权意识还比较淡薄。从社会上发生的有一些人抓住小偷就毒打示众事件,这实际上是人权意识不高的体现。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任何人不能认为是有罪的,定罪要经过合法的程序。一些公务员的人权意识也是需要提高,我们党提出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要为人民服务。怎么样把手中的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怎么样来改变我们一些机关中存在的一些对待公民的态度态度粗暴的工作作风问题,是需要认真解决的重要问题。通过制度的建设,也通过人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整个社会的人权意识,特别是公务员,干部的人权认识,使我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法律确实能够在现实中得到落实。在社会上培养一种尊重人的社会舆论氛围。我觉得这也是我们人权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另外,我认为还要进一步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
这些弱势群体,我认为他们在维护或实现自己权利的能力方面相对其他的一些群体来讲要弱一些,或者说他们在占有政治、经济、文化资源方面相对弱一些,是处在社会边缘的人群,比如像农民工、下岗失业的人员、妇女、儿童、老人等都是属于弱势群体。我们国家对弱势群体问题一直也是很重视的。我们很多的法律法规都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比如像《残疾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的法律援助制度也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各个方面的权利。但是在这些方面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做,特别是保护受教育权的平等方面要采取更多的措施,应当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教育投资。
主持人:您觉得像乞丐的人群的人权是否应该得到保障?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在考虑立法是不是应该在某些区域禁止他们乞讨?
张晓玲:这个问题要具体地分析,对于那些假装残废,或者特别是利用儿童骗取钱财的人,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但是,现在我们还有很多的贫困人口,有一些从农村贫困地区来的人,找不到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如果对这样一些贫困者来说, 取消他的这种权利,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我认为真正解决乞讨问题,根本的方法不在于说要禁止或者是取消,而在于社会应该关心弱势群体,帮助他们,应该建立一种完善的社会救助机制。
张晓玲:现在有不少的乞讨人员的出现,也反映出了一个问题,我们的社会救助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
主持人:据说有很多的乞丐拒绝接受社会救助机构的救助,他们情愿以自由地行乞为职业。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是不是涉及到少数人权和多数人权的问题。
张晓玲:我认为这不是一个少数人权和多数人权的问题。人权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要维护人的尊严,一个人要是有尊严地生活在这个社会上,是一个自由平等地权利。如果一个人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而生存的情况下,但是不愿意劳动,把行乞作为一种职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比如在哪些地方是禁止乞 讨,以维护公共利益。但是乞讨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多方面的途径来解决。
(来源于中国人权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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