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给调卷赔委会无能为力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 一个蹲了335天监狱的“投毒女囚”王晶(化名)在被法院判决无罪后,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她采取了拘留、逮捕、起诉等强制措施并羁押,严重侵害她的人身权,要求检察机关采取一定的方式向她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她支付赔偿金。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确认的结论,“投毒女囚”王晶又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检察机关驳回她的申诉。3年前,“投毒女囚”王晶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赔偿申请,可是,检察机关却拒绝向赔偿委员会提供有关案卷,致使法院至今对此案作不出结论。 2004年4月1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宋主任告诉记者:该案我们立案后,就和检察机关联系要求调阅王晶的有关案卷,可是,检察机关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不配合法院的调卷要求。因为,我们只有调卷审查,才能对该案有一个客观公正的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宋庭长告诉记者:国家赔偿法在某些方面制订的比较粗糙,如果检察机关拒绝给我们提供案卷,我们只能采取沟通、协商的软办法,我们没有其它的强制权力。我们目前正在想尽一切办法,继续和检察院沟通,争取早日调卷,对此案作出一个结论。 “投毒女”:我实在耗不下去了! 2004年4月14日,记者采访了“投毒女”王晶,一脸疲惫的王晶对记者说:我实在耗不下去了!我和张维军谈婚仅仅一个多月,谈不下去尽可分手。我神智正常,自身条件不错,怎能因怕他将来抛弃我而产生除掉他的念头?当时,办案单位对我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主观臆断。 王晶对记者说:我被判处无罪已经3年了,可是,提起国家赔偿没有想到这么难。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它们对我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对的,为什么却迟迟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案卷接受审查呢?我认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动用职权行为,调取案卷,给我一个公证的说法! 相关链接 她是投毒杀人犯? 1957年,王晶出生在大连。后来,因为她的父母在西北工作,她也就跟随父母来到甘肃。 她先在金昌上班,后来,她从金昌调动到了兰州。 1990年,王晶的家庭发生了变故,她和丈夫离婚,她在单位上也不干了,停薪留职干起了个体。 1999年8月10日,在王晶42周岁时,她的朋友姚某给她介绍了一个男友。男友叫张维军,自称50岁左右。40天中,据王晶说:“我们见过7次面。当时,我住在西固,有事就打电话联系。1999年9月20日,张维军给我打了4次传呼,请我到他家,说要提前给我过生日,这是我们见的第8次面。我说我有事,恐怕来不了,他却一定要我去,并说过生日的蛋糕都给我准备好了。我想,他对我这样痴心,我就答应了。当天下午,我从西固到了她家,看了一会电视。这时,恰遇他的一位朋友也过来了,我们聊了一会,就包饺子吃。饺子煮好后,张维军的朋友说:他不吃韭菜馅的饺子,就自己到伙房炒了一碗米饭吃。我和张维军就开始吃饺子。我吃了两个饺子感觉不对胃口,就不再吃了。张维军大概吃了20个左右,也搁下了晚筷。可是,饺子吃了不大一会儿,我和张维军同时感到肚子疼痛,又拉又吐,就到医院治疗。我被抢救下来了,可是,张维军却永远闭上了他的眼睛。......” 张维军死得蹊跷王晶成了投毒杀人的嫌犯。 险些一命归西 1999年9月26日,王晶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定:王晶和张维军相识并恋爱后,因怀疑张维军会将她抛弃,便产生了杀死张的想法。便在包饺子时,乘张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面粉作成饺子,毒死张。 当年11月3日,王晶被兰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年3月2日,兰州市检察院以王晶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晶用投毒的方法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毒物的来源,且未查清剩余的部分及盛毒器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晶投毒杀人的行为,虽然王晶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投毒杀人,但所供细节无相应的证据印证,故公诉机关指控王晶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2000年9月13日,法院判决王晶无罪。2000年9月15日,被羁押335天的王晶被无罪释放。2000年9月28日,兰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回抗诉。2001年2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抗诉,裁定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王晶无罪的判决发生法律效率。 妈妈预备给我收尸 王晶说,2000年的8月25日上午,一个男看守来到了我们女监,这个男看守轻易不来,他一来,女犯们都知道他是放人的。他叫我过去,我愣愣地看着他,我感到这是不可能的,我不敢相信。我过去以后,他说:王晶啊,你被无罪释放。我抬头一看,发现我的家人也站在监狱的门外,来接我回去。 我感到把我带进地狱的噩梦终于醒了! 回到家里以后,我儿子在哭,妈妈在哭,爸爸也在哭。我妈抱着我说:孩子,你终于回来了! 我出狱了,我的儿子说:妈妈,我知道你会出来的,因为我相信你不是那样的人,你还没有糊涂到那个地步。可是我出狱以后才知道,我妈妈已经从我入狱的那天起,已经开始给我准备后事,因为他们听到好多在社会上的言传——说我日复一日向张维军奉献着笑容和肉体,在张维军要抛弃我时,一个恶毒的计划在我读完一本流行读物后萌生了。我反复研究砷化物中毒的反应,并把这些牢记在心。那天,我带了20多克砷化物,在和面时,趁人不备放进面堆,毒死张维军。 我妈妈一边哭一边给我缝了棉衣棉裤,她说,我从小爱美,爱干净,还用花瓣熏过。她还给我爸爸说:“我听说枪毙人会把脑袋打爆,你去到市面上去买些棉花,到医院里买些纱布、棉球,到收尸时用,王晶爱漂亮,把她脸面擦干净,把打爆的头颅用棉花和纱布包裹好,让她上路......” 我妈看到这些东西就伤心的流泪,后来把眼睛也哭坏了!...... 3年调不上案卷 愤愤不平的王晶发誓要为自己讨个公道。 2001年4月27日,王晶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她采取了拘留、逮捕、起诉等强制措施,共羁押335天,严重侵害她的人身权。要求检察机关采取一定的方式向她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她支付赔偿金12505.55元。2001年6月15日,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确认的结论。王晶又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2001年9月,上级检察机关驳回王晶的申诉。 2001年9月20日,王晶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赔偿申请,同年10月2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向王晶送达了《立案通知书》,可是,至今已达3年时间,该赔偿委员会没有作出决定。 提起国家赔偿,难在那里? 2004年4月14日下午,记者就“投毒女囚”3年得不到一纸赔偿决定一事采访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甘肃省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张(左人右全)仁副教授以及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叶期中律师,他们就“向国家索赔难在哪里”的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国家赔偿法》自实施以来,在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纠正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并不尽如人意,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国家赔偿,获得国家赔偿为什么仍有许多困难? 张(左人右全)仁副教授: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受害人的赔偿申请应当先经过确认程序。也就是说,受害人必须先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承认自己有违法侵权行为,并进行书面确认,然后才可以进入实质性索赔程序。然而索赔实践表明:这种确认在实际生活中是很难实现的。因为赔偿义务机关深知,如果一旦他们确认自己的行为违法侵权,承认自己有错,就必赔无疑,故有些赔偿义务机关千方百计规避法律。 另外,受害人该向谁申诉,接受申诉的主体如果不予理睬又该通过何种途径予以救济等,法律却并未规定,致使受害人申诉权利无法落实。 记者:为什么具体在立案和审查方面也存在问题呢? 叶期中律师:现实中某些赔偿义务机关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予赔偿,但就是对受害人的索赔申请迟迟不予立案,或在对应共同承担赔偿义务的案件中互相推诿、“踢皮球”,把受害人引向其他部门,使受害人始终不能进入实质性索赔程序。 由于许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意义认识不到位,往往从部门、小集体利益出发,千方百计维护自身利益,作出不利于受害人的赔偿决定。而且《国家赔偿法》对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机关各自的责任如何划分未作规定,也无相应的解释予以明确,为赔偿义务机关互相推御责任留下了法律漏洞。 本报记者郝冬白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