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郝冬白 廖明)一度在社会上传的沸沸扬扬的榆中县原建设局副局长陈效宝挪用公款、贪污一案划上了句号。陈效宝被榆中县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最近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陈效宝在被羁押长达617天后无罪释放。这是2004年5月10日记者从兰州市有关部门了解到的。
陈效宝,男,汉族,现年52岁,甘肃省榆中县人,大学文化程度,1989年任榆中县土地管理局副局长,1993年兼任榆中县土地管理综合开发公司(国有公司)经理。2002年4月2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榆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捕前任榆中县建设局副局长。 2003年1月22日,榆中县检察院以陈效宝涉嫌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榆中县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3月8日,榆中县法院一审以陈效宝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一审宣判后,榆中县检察院提起抗诉,陈效宝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2003年12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榆中县法院对陈效宝有罪判决,准许兰州市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陈效宝无罪。2003年12月30日,陈效宝被无罪释放。(完)
案件回放
否定挪用30万
榆中县检察院指控:1997年9月1日,陈效宝以榆中县土地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从榆中县城市信用社贷款30万元给周某某个人使用,至1999年10月,周某某才将30万元归还,致使土地综合开发公司受损99522.57元。
陈效宝在法庭上自我辩护说:贷款30万元给周某某是履行合同,并非是挪用公款。
榆中县法院认为:陈效宝明知周某某的30万元入股款应由马家梁指挥部偿还,仍然擅自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994年4月,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委会以提供土地及部分资金,榆中县土地综合开发公司出资20万元,引进资金和施工队伍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双方签定了联合开发马家梁土地的合同并成立了马家梁开发指挥部,时任开发公司经理的陈效宝任指挥部副指挥。陈效宝作为国有公司负责人,为单位获利,代表单位与周某某签定合同的行为属于其职权范围;周某某所投的30万元虽然未入到开发公司的帐户,但周某某是以其在马家梁一期开发中的债权的形式投入二期土地开发并将30万元挂靠在开发公司名下,且在指挥部二期工程结算表中亦有反映,该事实证实周某某投资款及红利的付款义务人为开发公司,陈效宝在周某某追要欠款的情况下,以单位名义贷款给周某某退还本利款属于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挪用2.7万证据不足
榆中县检察院指控:1995年12月10日、1996年1月29日,陈效宝以兰州市旭东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从榆中县马家梁开发指挥部财务室领取现金4万元,后将其中的1.3万元作为工程款支付给马某某,其余2.7万元被陈效宝据为己有。
陈效宝在法庭上自我辩护说:2.7万元已给俞某某支付工程款。
榆中县法院认为陈效宝贪污公款2.7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榆中县检察院对此判决提起抗诉,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虚报坟墓不构成犯罪
榆中县检察院指控:1999年8、9月份,陈效宝在高速公路征用土地上坟墓的搬迁清点工作中,虚报坟墓15棺,骗去甘肃省交通厅补偿费4500元,于同年9月26日从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出纳陈某某处领取该款,据为己有。
陈效宝在法庭上自我辩护说:多报15棺坟墓是经过甘肃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赵某某同意的,领取的4500元给赵某某买成手机了。
陈效宝的辩护律师认为:关于4500元,因为坟墓是方家泉村的,陈效宝只是协助方家泉村委会工作,陈效宝并没有决策权,故该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律师并出示了原方家泉村村支书崔某某的证言及村委会的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
原方家泉村村支书崔某某证明,陈效宝多报15棺坟墓是经过甘肃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赵某某同意的。
赵某某出具了证词证明,陈效宝多报15棺坟墓及4500元的事情自己不知道。
榆中县法院认定:榆中县检察院指控陈效宝贪污4500元其行为未达到法定犯罪数额标准,构不成贪污犯罪。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榆中县法院的此项判决。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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