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是近期的一个热门话题,《人民日报》曾专门发表评论《人大代表辞职怎能强制》,指出如果过分强调行政干预,则“有人大工作行政化之嫌”;而8月26日《南方周末》在《人大代表该不该辞职》一文中列举出的“实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部分地区”就达十数个,并且多以“工作变动为主要辞职对象”,文章提出,“真正解决代表辞职问题,有赖于选民意识的觉醒”,“关键是要加强选民的监督作用”。
在这个背景下,发生在沈阳市的皇姑区人大代表刘毅辞职事件有了更多的意义。刘毅辞职的原因,按相关人士的说法为,“未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辽河街道人大代表团秘书谭尚辉语),“在履职情况考核中未能通过选民测评”(皇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主任朱耀清语),“参加代表团活动较少”(刘毅语),这就与上面所说“工作变动”、“行政干预”有着方向上的不同。事件的正面典范意义彰显。
2004年4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了一则《毅诚大厦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拘留》消息,消息称,“作为皇姑区人大代表的毅诚大厦法人代表刘毅于3月30日被皇姑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此前,4月13日,刘毅将一份《辞呈书》交到了辽河街道人大代表团,请代表团转交至皇姑区人大,申请辞去皇姑区人大代表职务。
5月19日,皇姑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接受刘毅的辞呈。
8月30日,皇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朱耀清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评价说,这在沈阳很少见。
并不多见的司法拘留
作为毅诚商业大厦法人代表,刘毅担任沈阳市皇姑区人大代表的时间是2002年11月至2004年5月,但刘毅的名字和毅诚商业大厦开始进入公众视线却是在2003年9月:毅诚商业大厦毅诚超市因突然关门,致供货商无处索要货款,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人们关注。
沈阳市中院网站2004年4月15日关于刘毅的消息,则是根据皇姑区人民法院4月6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呈报的《人大代表刘毅欠款不还被拘留》材料发布的。
“刘毅是沈阳节能科学研究所、沈阳毅诚大厦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这两单位在皇姑区法院执行局作为被执行人共有7件案件,累计欠款金额达70余万元。”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说,涉及刘毅的这7起案件,虽经该法院执行局数名办案人员多次执行,但刘毅始终没有履行生效判决。
据此,皇姑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将“拟对刘毅予以司法拘留”的申请报给皇姑区人大常委会,获得批准。皇姑区人民法院遂于2004年3月30日,对刘毅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予以司法拘留。
同时,沈阳毅诚大厦酒楼的一位负责人也因妨碍法院执行公务被依法拘留。
“对刘毅的司法拘留原定为15天,但实际拘留了7天。”朱耀清主任表示,人大签批此类申请(对人大代表进行司法拘留的法院申请)的情况并不多见。
“我们当时已经作好了启动罢免程序的一切准备。”辽河街道人大代表团秘书谭尚辉说,在刘毅遭遇司法拘留不久后的4月中旬,辽河街道人大代表团曾数次询问刘毅是否已决定递交辞呈。
劝辞工作在2004年4月中旬的时候其实已到了最后阶段,如果他再不主动提出辞职,该选区的选民代表就将启动罢免程序。
“刘毅主要是因为忙于其企业工作,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是力不从心。”皇姑区一名人大代表分析说,如果不是受到企业特殊情况的影响,刘毅应该是有精力来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
8月31日,刘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毅诚大厦作为被执行人的7起案件,多数是因为曾经被招商到毅诚超市里的业主与顾客发生纠纷之后,业主离开,法院找不到人,就直接把案子落在企业身上……刘毅自己始终认为是不应该被司法拘留的。
“出人意料”的选民测评
刘毅的从政经历始于2002年10月,刘毅所在的单位———沈阳毅诚商业大厦,将该单位的总经理刘毅推选为沈阳市皇姑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在《沈阳市皇姑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登记表》中,对刘毅的社会经历介绍是:生于1936年的刘毅,是沈阳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沈阳毅诚商业大厦总经理,被选为世界华人优秀科学技术专家,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大力支持皇姑区教育事业、协助区政府安置下岗就业人员……
同年11月5日,经过选民选举,刘毅以1209的票数在皇姑区辽河街道第六选区中脱颖而出,当选为皇姑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成为第六选区产生的两名人大代表之一。
然而在刘毅担任皇姑区人大代表的第一年(即2003年)年底,出席测评会的45名选民代表在对刘毅进行测评时,却以44∶1的票数比例,评定刘毅作为人大代表不称职。
“测评会是在2003年12月27日召开的,刘毅在向45名选民代表述职后接受的测评。”辽河街道人大代表团秘书谭尚辉说,其被评定不称职率竟然高达97.77%,这是事先没有预料到的。
但选民对其认可度较差的情况似乎早在2003年7月时就已经有了一些苗头:辽河代表团曾于去年7月进行一次群众测评,但刘毅虽经多次被通知,却没有出席会议参加半年考评,当时选民代表即已对此提出异议。
辽河街道人大代表团2003年12月30日递交给皇姑区人大常委员会的《关于区人大代表刘毅同志2003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中,将刘毅未通过测评的情况做了如实汇报。
多方原因导致辞职
辽河街道人大代表团秘书谭尚辉告诉记者,选民代表对刘毅进行劝辞,是因为其未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主要表现为:
其长年因业务或工作在外,很少参加代表团组织的各项学习及活动,无法深入选区了解社情、民意;由于企业部分职工及群众到区法院起诉,并引起多次群众上访事件,损害了代表形象;选民的认可度差,未通过测评。
参加测评的选民代表宫伟认为,选民代表们都来自距离毅诚大厦附近的基层社区,对刘毅几乎从不深入社区了解百姓意见的情况都有所了解,也随时能看到毅诚超市的经营状况……这些原因造成选民代表对刘毅的印象不好。
另外,人大代表就是为老百姓转达意见给有关部门的,可当有百姓想找刘毅反映情况时,却因其工作忙碌而根本无法找到。
“刘毅作为区人大代表是不应该做出被司法拘留行为的。”皇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主任朱耀清表示,皇姑区人大常委会之所以经过讨论最后同意刘毅辞职,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刘毅在2003年度的履职情况考核中,未能通过测评”,而刘毅被司法拘留在劝辞一事上“只是起了辅助作用”。朱耀清表示,刘毅做出其导致被司法拘留的行为,已经与《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要求有所违背。
在《辞呈书》中,刘毅对毅诚商业大厦停业的理由作了解释:“为支持有关部门取缔宁山路、巴山路、五夷山路81号巷和五一商店周边占道市场扰民和沈阳市环境年工作,将正常营业的毅诚商业大厦停业,改造为农贸市场,接纳上述业户进厅营业……”
同时说明,“因大部分时间在国内外从事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参加代表团活动较少,因此于2004年4月13日辞去皇姑区人大代表。”
4月14日,辽河代表团将《关于建议免去刘毅同志皇姑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示》及刘毅的《辞呈书》交予皇姑区人大常委会。
8月31日,记者对正在外地的刘毅进行了电话采访。刘毅表示,其提出辞职的原因主要在于其工作过于忙碌,与今年3月30日被司法拘留一事没有直接关系,并强调,是自己主动提出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
刘毅说,作为科技型企业家,一年中有70%的时间在国内外各城市从事学术交流,几次因为代表团组织活动时,自己在外与国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而无法回到沈阳……
对于辞去区人大代表之后的打算,刘毅为自己作出了合适的身份评价:虽然不是人大代表,但仍是全世界华人优秀科学技术专家,仍然可以为经济发展作贡献,依然可以为人民服务。
“辞职应该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对人大代表进行履职监督,是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个很重要问题。”8月31日,辽宁省人大代表冯有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选举法》、《代表法》中的规定,一个人大代表要模范地遵守法律,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工作,要在本地百姓中有较高的威信,公信度。人大代表应该是被老百姓最为信任,能够代表大家行使权力的人,应该能够起到政府、检察院、法院与老百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如果人大代表无法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就无法很好地起到这个作用。当一位人大代表不能尽职尽责去完成这个任务,也就是说他自己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做不了,辞职应该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免去代表职务不一定是因为代表犯罪。冯有为强调,过去人们对免去人大代表职务有一种误解,以为人大代表非要到犯罪、非要进了监狱,才能被免。事实上,如果代表如果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履行代表职务,完全可以重新选举别人来做代人民群众行使权力。所以说,不再做代表并不表示一定是犯错误,选民也应该转变一种思想,只要认为代表不称职,就可以通过其自动辞职或者选民代表免去其人大代表职务的方式解决。
“选民对人大代表加强监督,是一种发展,这既是选民的要求,也是人大制度本身的要求。”冯有为说,对人大代表加强监督,对健全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有促进作用,同时每个人大代表应该从这件事看到增强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性,“你要想当代表,就要舍得花时间、花精力,去履行代表职责,接受选民的监督。”而选民更要认清自己的权利,在对人大代表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不能胜任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权力时,就有权对其提出异议甚至免去其人大代表职务。
本报记者 经淼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