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晨报 到11月1日为止,我国的少年法庭已经走过20年。20年的发展,全国政法系统已拥有少年法庭2500多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人员有7500多名,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纪念少年法庭成立20周年的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正在酝酿在条件成熟的部分大中城市试点设立少年法院。那么,在中国建立少年法院是否行得通。
需要教师型法官
上海的李劼法官觉得建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必须要提高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水平。按照目前成人法院的情况,很难达到很高的水平。
也许有人会问,难道,小孩子们那点“小事儿”还不好处理吗?“小孩的事情还就是不好处理。”李劼强调说。
国家统计局最近发布的一项统计表明,我国0至14岁的少年儿童有2.9亿人,占总人口的22.89%。所以,如何面对青少年犯罪,如何处理青少年犯罪绝不是“小事儿”
成人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不仅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重任不相符;成人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的案件的审理仅局限在普通法的范围内,没有相配套的法律;法官的专业化程度也不够;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很难固定,而且工作不够深入,很难把精力全部放到案件处理上。
“在少年法院中,法官们将要面对的是那些稚气未脱甚至是浑身奶气的孩子。面对这样的审理对象,常规的做法自然就行不通了。法官必须要找到明确的事实、犯罪原因,然后,还必须要找到感化点,以便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当法官们面对儿子辈、孙子辈的审理对象时,法官的威严、肃静有时只能是帮倒忙,会把他们吓坏的。所以,必须找到未成年人能够接受的方式来进行案件的审理。”
在这次国际研讨会上,法官们认为,少年法庭、法院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时,主要作用应该是教育作用,而不是审判作用,更不能适用对待成人犯罪的法律。
“目前,法院在处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上,很多做法都属于‘少儿不宜’,还是属于成人做法。”
那么,到底在建立少年法院时,与普通成人法院有什么不同呢?
“少年法院需要的是教师型的法官。专业化特别重要,专业的要求不仅是熟知法律条文,办案的基本程序。更重要的是要有专业的儿童教育的经验。”李法官强调。少年法院在建立过程中,必须具备: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上办案人员能更加专业化;审理过程的规范化;分析案情的全面化;法官队伍的稳定化。
“所以,小孩的事情不是那么容易处理的。”李劼感叹到。
“进入网络化社会后,罪名增多、抢劫增多、一人犯数罪、低龄化、共同犯罪、犯罪高科技化是青少年犯罪的新特点。所以,单靠在普通的成人法院,已经远不能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刘劼谈到。
“目前,我国大约有3亿多未成年人。这么庞大的人群,仅仅靠这2500家少年法庭是远远不够的。”
建立少年法院有法可依
要为这特殊的3亿多人群建立法院,必须要有依据和可行性。
“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确规定。”李劼说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办理。”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我国于1985年11月29日批准加入)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
条件差的地方怎么办
“目前就不太适合尝试建立少年法院。”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的刘义雄副院长认为。
目前,西部的大部分地区还无法达到这5个条件。有的地区甚至还未达到能建立少年法庭的水平。
对于西部地区,特别是兰州市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刘义雄有以下几种设想:制定“社会服务令”;扩大宣告缓刑的范围;建立类似救助站形式的缓刑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在设定缓刑的附加条件上应有极大的自决权;扩大暂缓判决的适用范围;推行案底撤消制度,这个制度不仅有利于该少年今后的发展,减轻其思想精神压力,而且对其他未成年被告人的矫治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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