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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面楼有人老用望远镜观察我家里人的活动,我能不能告他?小区里有人故意唆使宠物狗吓人,可不可以报警?手机里频频接到别人发来的“黄色”笑话,我能把他怎么办?如何解决这些日常生活中挥之不去的小烦恼,不久将有一部新法律为大家撑腰了。
10月22日,我国第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这部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息息相关,因此引起了各界人士和千家万户的广泛关注。
带着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沪上行政法专家邹荣、著名律师朱洪超、江宪、陶武平,请他们就部分条款里容易引起疑惑或争论的某些细节发表看法,让读者朋友更多地了解这部即将出台的新法。
是否偷窥隐私界定才是关键
【案例】
厦门一家公司女工惊讶地发现,她们的厕所里竟暗藏着两台针孔摄像机。警方顺着摄像机的布线在公司老板的办公室查到两台电视机。
记者也了解到,现在花几百元就可以从网上买到针孔摄像头,据说图像质量非常清晰。有人在商场试衣间内安装针孔摄像头,然后将偷窥到的图像制成影碟在网上发售。
国内首个针对无线针孔摄像头、监听器等监控设备的反偷窥产品“探测狗”也在目前诞生。据悉,已有30多名上海年轻女性通过邮购的方式,成了这种新产品的首批拥有者。这种民间反偷窥举措,也反映了一些受害者的无奈。
“草案”规定
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专家点评:如何界定是关键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朱洪超和著名律师江宪认为,将偷窥他人隐私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保障人权。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哪些行为属于偷窥、偷拍。
他们恰有案例在手。一位当事人正处在离婚的苦恼之中,本想通过平静生活慢慢消解离婚造成的苦闷。然而,有不怀好意者,将偷窥得来的离婚隐私信息通过E-mail群发所有相关人员,致使这位当事人每天接受相关与不相关的人电话询问,弄得他烦不胜烦,可又得不到法律的求助。因为,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采取的是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比如,《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0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1、2、3……共计7条。这位当事人遇到的隐私被人偷窥并广为传播的遭遇不在列举之内,也就不属于治安管理的范围。所以,求告无门,恶意者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朱洪超和江宪认为,他们在网上看到更为严重、恶劣的侵权行为。有人通过手机的拍摄功能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他人洗澡、如厕等绝对隐私镜头,并在网上广为发布。像这样的行为在香港就有“对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进行偷拍者,可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进行控告,如定罪可判最高入狱7年的刑罚。美国关于偷拍隐私的界定则是这样:如果使用普通镜头的相机拍摄别人家或者别人的亲密行为,不算偷窥,因为普通镜头的视界与常人的视界相同,不能认为是有意识的举动;但如果使用高倍变焦镜头,则算偷窥,因为这表示拍摄者有意关注别人的行动。
朱洪超和江宪指出,今后将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偷窥他人隐私的界定,宜细不宜粗,香港和美国的有关法规可以作为借鉴,这有利于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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