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民
●我国在建设法治的进程中,法律援助制度也产生、发展起来了。从1994年1月初明确提出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想,到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施行,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日益完善,法律援助日益蓬勃开展
●我国的法律援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不足、法律援助的资金短缺等,这些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短板”
●我国要加快法治步伐,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援助必须跟上。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法律援助是法治国家的必然产物,是帮助弱势人们实现权利平等的重要办法
法律援助是国家司法救济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一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使他们能平等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公平正义原则的直接体现,而且是一种从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的必由之路。法治国家把法律援助确认为公民,特别是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自20世纪中叶至今,全世界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和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已成为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
法律援助起源于西方国家,先后经历了慈善阶段、社会化阶段和国家福利阶段等一些阶段。现在,法律援助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成熟,是一件经常性事务。它们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而且,政府是法律援助的主导力量,每年都有一定拨款用于这一援助。英国是世界上法律援助财政投放最多的国家。1995年至199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这一经费达15亿英镑,占全国年财政预算的1%;2000年至2001年度,英国全国的法律援助净拨款为17亿英镑,仍接近全年财政支出的1%。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由州政府“埋单”,2000年达13亿美元。加拿大的法律援助也由国家出资,1994年法律援助的开支占整个司法系统中的7%,接近于法院的8%。
我国在建设法治的进程中,法律援助制度也产生、发展起来了。从1994年1月初明确提出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想,到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新颁布的律师法都专门对法律援助作出规定,再到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法律援助的法规)正式施行,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日益完善,法律援助日益蓬勃开展。至2001年8月,我国省级的法律援助中心全部成立。现在,全国共有2892个法律援助机构,其中区县级机构占了86%。全国已有法律援助的专职人员9800名,其中一半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凭和律师资格;另有12万名律师、10多万法律工作者和一些大专院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也参与了法律援助事业。他们共同构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网,我国的法律援助已初具规模。与此同时,用于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和通过法律援助而办理的案件也在增加。2003年这一拨款额为1.52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近一倍。2003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万件,比2002年增加了23%。更可喜的是,在《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的一年中,共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24万件,受援群众近30万人。我国的法律援助方兴未艾,蒸蒸日上。
上海在不断推进依法治市中,法律援助也有明显进展。全市的法律援助机构至今已免费为40多万人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12348”法律咨询免费为60多万人次进行法律咨询,免费为困难群众办理了2万多件法律援助案件。近年来,上海的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很快。2003年有专职法律援助人员107人,比2002年增长了4.7%;2003年办结法律援助案件2366件,比2002年增加24%;2003年的法律援助咨询168335人次,比2002年上升了24.7%。上海的法律援助正为依法治市而发挥着独特的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还存在一些问题,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短板”。首先,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不足。有人作过一个估算,全国每年需要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和得到这一援助人员的比例约为4比1。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严重缺乏。其次,法律援助的资金短缺。据统计,我国人均法律援助的经费不到1角钱,如果扣除其中的捐款,那就不到6分钱,大大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最后,有的地方还不够重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后,既不挂牌,也不开展工作,有名无实。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法律援助的开展,使其力度显得不够。
我国要加快法治步伐,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援助必须跟上。当前,应抓紧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法律援助是法治国家的必然产物,它是帮助弱势人们实现权利平等的重要办法。政府更要重视法律援助。政府对法律援助负有直接责任,它的业绩折射出政府工作的业绩。因此,各级政府领导更应重视法律援助,而且要具体落实,积极开展。第二,要保障法律援助的必要资金。政府是法律援助的主要责任人,政府拨款应是法律援助的主要资金来源,政府应加大对它的投入,保障它所必要的资金。现在,有的省已作出决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于2005年前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这值得欣喜。可是,政府的拨款毕竟有限,因此开辟其他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失为另一种解决资金短缺的办法。其中,社会捐款、基金模式等都是。第三,要扩大法律援助队伍。法律援助还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公益事业,我国可以动员更多的法律人参与法律援助,加入法律援助的队伍。其中,可以要求律师更多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在更多的法学院里开设相关法律教育课程,让更多的法学院学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可以组织更多的志愿者,成为法律援助队伍的成员等。司法部于今年9月8日印发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事实已经证明,这些都是有效扩大法律援助队伍的途径。
可以相信,随着我国法治的纵深发展,法律援助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明天一定会更公平。
(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副校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