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向东
12月27日,深圳市检察院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提请许可对安惠君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根据这一报告,未提及安是否涉嫌性贿赂一事。在回应报告“何以没有涉及性贿赂”一事,检察机关称,检察机关只调查贪污受贿行为,“是否涉嫌性贿赂不属检察机关侦查范围,没有调查,也没有最后证实” (《新京报》12月30日)。
对于深圳检察机关的对于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贿赂”一事“没有调查”的态度,我是比较欣赏的。因为虽然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对应当立法打击“性贿赂”的呼声很高,但毕竟我国刑法至今没有把“性贿赂”列入犯罪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要求,检察机关的任务是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因此,检察机关严格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不越权办案的做法是值得尊重的。
对于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贿赂”一事,虽然该检察机关查处,但是这样的“丑闻”因构不成犯罪就不应当追究了吗?不是,从法律上来,对于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贿赂”一事,刑法不管,但是按照有关党的纪律处分规定,还是应当追究的。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诱骗等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此前,有媒体报道“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曾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义,指定年轻英俊的男警员单独跟随她外出,期间向英俊下属作出性暗示”。对照上面提到的党纪处分规定,安惠君的这些问题如果存在,那么她显然就违么了党纪,应当受到处分。因此,深圳市纪检监察部门是不应当回避外界对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贿赂”的传言的。
随着深圳市检察机关对外公布安惠君案件的案情,安惠君即将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有人曾指出,在此情况下,媒体和公众对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贿赂”一事“乐谈不疲”,而转移了安惠君犯罪的事实,淡化了安惠君案件的严重性。我认为,这种说法不妥当。确实,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贿赂”是属于道德的范畴,其“错误”性不及犯罪行为。我倒觉得,从法律上来讲,公众对于官员的道德行为应当具有合理的怀疑权和知情权。因此,媒体和公众对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贿赂”问题的“穷追不舍”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公众对官员“监督”的全面性,以及对官员行为要求的标准,是值得提倡的。
所以,既然媒体和公众对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贿赂”问题,有合理的怀疑权和最终的知情权,那么在检察机关对此问题没有调查权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就应当按照规定对此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最终给媒体和公众一个说法,同时也给安惠君一个客观公正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