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此前,北京市1342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历史上首次岗前资格考试,一些法院还就此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
毋庸置疑,《决定》的正式施行,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必将使人民陪审员制度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也必将对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产生深远的影响。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如果以下几个过去存在在思想认识和实践层面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仍无法得到解决,《决定》实施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其一,在人民陪审员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方面。过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没有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其中固然有制度本身设计的问题,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人民陪审员地位和作用的误解,少数人甚至认为人民陪审员只不过是法院的一块门面,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只是一个陪衬,坐在审判席上凑个人数,致使审判实践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很普遍。因此,要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应有的价值,首先必须要在观念上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价值,认识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司法民主,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专业知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和判断,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其二,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方面。可以说,这是《决定》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最充分的地方,也是目前法院系统正在努力完善的重点。但我们在此仍想提醒两点,一是在选任时应注意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突破原先陪审员来源狭窄且大多集中在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局面,凸现“平民化”色彩;二是在培训工作上要有创新,既要开展岗前培训,又要强化日常培训;既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又要进行司法技能培训,既可以自办培训班培训,也可以让人民陪审员到成人法律院校进行短期培训。
其三,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范围的确定方面。《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范围的确定较之法院组织法无疑更为具体,但仍然过于笼统和模糊。笔者认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并不在于扩大陪审案件范围甚至搞“一阵风”、“一刀切”,而是要让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能得以真正发挥,因此应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作出适当的限制,当前宜窄不宜宽。
其四,在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方面。《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力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不但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而且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可以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对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却较少涉及,以至于《决定》刚一出台便有人担心: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会滋生新的司法腐败?因此,当前我们在落实《决定》,确保人民陪审员权力的同时,如何从制度上确保这一权力不被滥用、腐蚀,同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急迫任务,因为历史证明,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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