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李宪锋) 备受关注的佘祥林案有了最新进展。记者昨天获悉,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周峰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赔偿申请材料。据了解,佘祥林的赔偿申请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等7项请求,金额达437万元。据悉,荆门市中院昨已接受佘祥林的申请赔偿材料,并将在7天内通知其是否立案受理。
另外,在该案中被错误关押的佘锁林、倪新海、聂麦清等3人向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索赔52万元;佘家父子称佘母杨五香是含冤而死的,也向京山县公安局提出120多万元赔偿。
佘祥林提出7项申请赔偿
据了解,昨天上午,佘祥林和其代理律师周峰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国家赔偿金材料,其中包括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限制人身自由等7项请求,各项费用合计437万元。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赔偿申请材料,并表示将在7天内通知其是否立案。
记者昨天致电佘祥林时,佘祥林表示,因母亲杨五香是被非法关押至死,所以佘家父子6人昨天也向公安局提出确认侵权和赔偿申请,索赔120多万元。在谈到杨五香的死亡赔偿金32万元是如何计算出来时,周律师介绍,根据有关法律条款规定,死亡赔偿最高年限是20年。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2004年国人每年的平均工资计算,每人每年平均工资是1.6024万元,按20年算,就是32万元左右。
当记者问及延迟递交材料的原因时,周律师表示,他们没有按法院的要求递交,是因为临近“五一”,再加上证据不够充分,所以就推到黄金周过后。现在,佘祥林、其兄佘锁林以及佘母杨五香的赔偿证据都全部找到了,申请赔偿材料也组织得比较充足,所以他们认为这个时候递交最适宜。
佘兄等3人也提出索赔申请
与此同时,当年因佘祥林案而被公安机关错误关押的佘锁林、倪新海、聂麦清也来到京山县公安局,提出确认侵权和赔偿的申请。据了解,3人共向公安局提出4项申请赔偿请求,共索赔52万元。京山县公安局法制科吴科长接待了3人并收下他们的申请材料,最后告知他们将尽快通知其是否立案。今年4月13日上午,本报记者曾看到当年为佘家作证和收留张在玉而被公安关押数月的聂麦清和倪新海,当时两名老人曾到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金,但因法院和公安局不受理而无功而返。
将考虑到广州治疗眼睛
对于佘祥林的近况,记者昨天了解到,4月中下旬,佘祥林曾到佛山某民营医院治疗腰椎,然后返回湖北京山老家。由于没有房子住,目前他就和女儿佘华蓉一起住在妹妹佘翠娥家中。佘祥林说,现在他已经融入和更加熟悉自己的生活,而且还不断地有朋友和亲戚前来看望他。
被问到之前在佛山治疗腰椎情况如何以及是否还会回佛山,佘祥林表示,他十分感谢该医院的治疗,现在腰椎的病情已经有所好转。随后,记者转告佘祥林,广州一家专门治疗眼睛的民营医院希望他能到广州治疗眼睛。周律师表示,现在他们忙于索赔事宜,可能过一段时间佘祥林考虑到广州接受治疗。
专家访谈 缺少精神赔偿的国家赔偿不完整
“但一个人被错当成罪犯,他遭受的不仅仅是肉体上的痛苦,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伤害,甚至有些人因此家破人亡,这些精神上的伤害,如果没有得到赔偿,对于一个公民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对于一个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来说也是不完整的。”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对记者说。
而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符启林教授则分析,之所以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老是遭遇尴尬,是因为它已经实行了10年。10年前制定这部法律时的指导思想与现在已经差很远了,当时我国的关于“保护人格尊严、重视精神损害”的法律精神刚刚才得以确立,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一下子不可能就在《国家赔偿法》中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这是有历史渊源的,但国家赔偿中有精神损害赔偿这是迟早的事,目前世界各国大都有这方面的规定,而且数额很高,但对于我国国家赔偿多少,这要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时报记者 李朝涛
知多 何谓国家赔偿?
据了解,我国目前实行的《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有了10年的历史。
《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两种赔偿,一为“行政赔偿”,专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二是“刑事赔偿”,专门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四家单位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公民进行错捕、错判时,或者违法查封、扣押财产时,公民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佘祥林案就是一种典型的因错捕错判导致的刑事赔偿。时报记者 李朝涛
望有变化 赔偿标准过低人大代表关注
著名行政法学者应松年率先提出修改国家赔偿制度议案?
根据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管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都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先提出,如果不服或遭到拒绝才到法院,而刑事赔偿中,中级以上的法院专门设立赔偿委员会,受理因错捕错判导致的国家赔偿,佘祥林因此昨天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出自己高达400多万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赔偿的标准,侵犯财产权一般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这点没有什么大的争议性,而最有争议性并经常受到法学界质疑和攻击的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照该规定,一个人被无辜当成罪犯关了一年,那他只能是获得上年度一年的平均工资赔偿,这种赔偿的标准是非常低的,而精神赔偿更“无从谈起”,因为法律中没有规定。
让人欣喜的是,在法学界的“强烈关注”下,《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过低,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现象可望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得到解决。早在4年前的两会上,著名行政法学者应松年代表就率先提出修改国家赔偿制度议案。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应松年教授又和辽宁代表团31名代表再度联名上书,声音更为铿锵有力:“修改国家赔偿法势在必行。在这些呼声下,据悉,本届全国人大已经将修改《国家赔偿法》列入议程,而且考虑是否增加精神赔偿,但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时报记者 李朝涛
相关案例
“辽宁佘祥林”李化伟获36万元赔偿
今年4月5日,就在佘祥林案被媒体炒得火热的时候,又一起冤案引起了全国的关注。被错当成杀妻凶手无辜坐了14年监狱的的辽宁男子李化伟,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到了高达36万元的国家赔偿金。
1986年10月29日,李化伟的妻子在家中被害,在无线索的情况下,李化伟成了嫌犯并最终造成冤案。李化伟入狱14年后,真正凶犯江海落网,他当时住在李化伟家斜对门。2002年6月25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李化伟无罪。 随后,李化伟开始漫长的索赔历程,最终于今年得到赔偿。
海南“10年冤案”高法赔两农民31万元
2003年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蒙冤10年的黄亚全、黄圣育两人作出国家赔偿:赔偿黄亚全被限制人身自由3181天的赔偿金人民币15.7万余元,赔偿黄圣育被限制人身自由3217天的赔偿金人民币15.9万余元。
黄亚全、黄圣育两人均系海南省万宁市南桥乡高龙村农民。1993年8月22日,黄亚全、黄圣育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万宁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于2001年3月20日,被海南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两人均提起上诉。随着该案元凶的落网,案情终于水落石出。2003年9月1日,黄亚全、黄圣育在公开开庭审理中被当庭宣判无罪,并予当庭释放。
陕西“处女嫖娼案”索赔500万只得74.66元
2001年1月8日晚,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在她姐姐理发店里看电视,突然被陕西省泾阳县蒋路派出所一干警和聘用司机带到派出所,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处罚裁决书,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在麻旦旦申请复议后,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让她到医院进行“处女膜完整”鉴定,结果都证明她仍是处女。随后,麻旦旦提出高达5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
该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二审判决。判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但对麻旦旦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予以驳回,法院的理由就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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