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电话卡过期余额如今已不再作废,公交优惠卡上没消费完的余额是否如此呢?昨日上午,备受争议的我省首起公交优惠卡消费案(本报今年3月18日曾作报道)在成都市武侯法院宣判,市民李新付要求成都公交集团公司退余额的请求被驳回。
[案情回放]市民要求退公交卡余额
今年1月30日,市民李新付在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城市通卡充值点充值50元钱作为2月乘车费用。按规定,李在2月可凭“城市通”公交成人优惠卡乘车100次,但李到2月28日止共乘车67次,卡上余33次。李新付认为,公交公司应返还未消费完的33次的余额,折合人民币16.5元,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随后,李新付起诉到武侯法院,要求返还余额。
[法庭交锋]
争论一公交卡是否“包月”
昨日上午9时,此案在武侯法院开庭审理。李新付首先对公交公司的成人优惠卡“包月”说法提出质疑,认为既然是包月,那乘客每月无论持卡消费多少次都行,而不应受“50元100次”这样的限制,因此这只是一种限额限次的消费方式。
记者在公交公司的《城市通卡申领乘车须知》中看到,该公司用了这样一句话来描述成人优惠卡:具有包月限额限次的消费性质,未消费完的次数不累计至下月。公司方的律师因此提出,李新付是片面理解“包月”含义,而“包月”和“限额限次”是密不可分的。
李新付跟着反驳:就如同包月上网一样,既然包月了就不应额外再支付上网费,因此仍不能接受公交公司的“包月”说法。
争论二乘客有无公平选择权
“成都只有一家公交公司,我们作为乘客别无选择;公交公司提供的公交卡只有普通卡、成人优惠卡和学生优惠卡,我只能在前两者中选其一,毫无选择余地可言。”李新付因此提出,公交公司实际上是垄断经营,而且并未保证消费者的公平选择权。
公交公司的律师提出,市民出行乘坐公交车时可选择用公交卡、投币、购票等多种消费方式;对李新付而言,选择公交卡也可选择普通卡或成人优惠卡,而且在李办公交卡时已告知了李这一点,因此并未侵犯李的选择权。
争议三16.5元余额该不该退
在法庭上,李新付把公交公司不退16.5元余额的行为,称为侵占乘客合法财产,是不当得利。被告的律师再次用“理解有偏差”反驳李的说法,称构成不当得利的其中一个前提是获利方获利时没法律依据,而公交公司依据的是成都市物价局2003年下发的《关于公交IC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被告方再次提到《申领乘车须知》中“未消费完的次数不累计至下月”,并强调“不累计至下月”意思就是不退余额。
李新付不认同“不累计至下月”就是不退余额之意,同时提出“不累计至下月”实际上是格式合同条款、霸王条款,在就此发生争议时,法庭应作出利于乘客的解释。
记者注意到,成都市物价局在《通知》中是这样规定成人优惠卡的———“每月50元,当月有效”,即明确了余额下月作废的事实,但并未明确该不该退余额。
[法院宣判]
公交未侵权余额不该退
双方的争论在上午11时被暂时画上了句号,法官当庭作出口头宣判:被告不存在违约、侵权事实,驳回原告的请求。法官的口头判词中涵盖了这些意思:“不当得利”属原告适用法律错误,此说法不成立;《申领乘车须知》属格式合同,但公交公司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未侵犯乘客的选择权,双方是在公平基础上签订合同的;“包月限额限次”、“不累计至下月”的表述具有唯一性,不会让人产生歧义等等。
宣判后,李当即表示一定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