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导引
囚,人被约束在牢的范围内。
狱,有约束、监管之责的机构。
赔,因过失造成损害需以货币的形式降低或补偿损失。
被囚之人,因狱之疏忽,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狱是否应有赔付之责?
一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的在押犯人在营口监狱服刑期间,脱逃潜回丹东市,将其前妻杀死,并将误认为是其前妻男友的李红军扎成重伤。
死里逃生的李红军认为,在押犯人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原因在于营口监狱未履行法定职责,于是诉诸法律,要求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及其他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对于李红军提出的要求获得国家赔偿的请求,法院方面认为此事只属于刑事赔偿案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李红军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他决定再次向上级法院上诉。
祸从天降 一刀扎进胸口
“家里养只狗,没有看好把别人咬伤了,还得给人家治呢。”李红军扯开了香烟的包装线,动作不很熟练。他说,就因为这桩倒霉又冤枉的事儿,心里像有块石头压着,现在也学会抽烟了。
2003年6月1日,在非典的阴影笼罩下,路上的行人比平时少得多。晚上8点多钟的时候,街上已经一片冷清。
丹东市“夜上海”练歌房,在这里打工的李红军吃过了晚饭,和平时一样与同事们闲聊。非典期间娱乐场所都暂时停止了营业,大家一起享受着难得的清闲。
“吱—吱—吱”,一连串的刹车声打破了平静气氛,练歌房对面的马路上,三辆出租车一字排开。
车上下来十几个人,几名服务员忙到门口接待,告诉他们非典期间暂时不能对外营业。其中一人对服务员的拦阻听而不闻,冲进歌厅到处询问:“你们这儿有个姓李的,在哪儿呢,我们找他有事。”
练歌房里一片沉默。
李红军不知道这事跟自己有什么关系,就走出门外看看外面的情况,一看来的人他都不认识,就扭头往回走。这时,一个身高一米八零左右的壮汉拦住了他的去路。
没有对话,只能感觉到对方眼中的杀气和仇恨,李红军就觉得自己的胸前遭到沉重的一击,壮汉转身离开时,他看见他的手中拎着一把长刀,刀尖上的血滴在地上,他下意识地捂住胸口,血从指缝中涌出。
当着记者的面,41岁的李红军拉起自己的上衣,胸腹部几道瘢痕触目惊心,腹部正中有一道近20公分的伤疤,左乳下方一道半圆型的伤疤。
“你看看我的心脏这儿,少一块骨头,心跳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清。”李红军说,她受了这次伤之后,走路超过一百米,都会喘个不停。
死里逃生 留下十级伤残
在丹东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中这样描述:伤者李红军,胸部损伤致心脏损伤修补,腹部损伤致隔肌破裂、胃破裂、肝破裂修补四处均为十级伤残。
“是谁?我们有何怨何仇,有何过节,让他下此毒手?”李红军不停地追问,而丹东警方的调查结果却让他哭笑不得——“杀错人了!”
据丹东市检察院的指控,行凶者曹金龙是一名正在服刑中的犯人,他于2003年5月30日晚10点左右,从营口监狱大连基建外役分监区脱逃并潜回丹东,预谋杀害其前妻赵晓丹及赵的男友。
2003年6月1日,曹将其前妻赵晓丹骗至某小区租住房屋,威逼其说出其男友的姓名及住址,赵被迫告诉曹其男友叫李永军,在桃源街附近的练歌房工作。
随后,曹用枕巾等物品捂住赵的口、鼻,致赵窒息而死。当晚8点多,曹来到“夜上海”练歌房寻找李永军,误将李红军认定为李永军,持尖刀猛刺,致李重伤。
2004年5月,曹金龙因犯故意杀人罪和脱逃罪被判处死刑,并于随后经核准后被处决。
“监狱里的犯人也能出来行凶杀人?”虽然曹金龙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可李红军却不是一般的诧异。“是监狱监管不利造成曹跑出来伤害我的,我要向监狱索赔。”
在曹金龙杀人案中,对于被害人赵晓丹的家属,营口监狱以困难补助的方式给付了3万元,而曹金龙的赔偿请求却被营口监狱以“伤残系曹金龙所为,要求赔偿的事实及理由无法律依据”为由予以拒绝。
李红军向营口监狱的上级部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对方的答复是: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但可以给予1万元的补偿费用。
“1万元?!我的医疗费就花了将近5万元,还有误工费、伤残赔偿……”对这个答复,李红军难以接受。
疑问重重 脱逃还是私放
除了钱数不能接受外,在索赔的过程中,李红军还发现了一件让他想不到的事情。
据李红军了解,2001年9月,曹金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底转入营口监狱服刑。但至2003年5月案发时,曹金龙曾至少四次回到丹东市,最后一次还委托朋友租房子供其使用。
一个服刑的犯人,回家就像串亲戚一样,究竟是脱逃还是被私放?
李红军搜集了曹前妻的父亲赵某、曹的朋友金某、曹的弟弟以及曹的女朋友刘某的证实材料,证明曹曾至少四次回过丹东市。赵某证实,他的女儿曾多次接到回到丹东的曹打来的电话;曹的朋友金某证实,曹曾在2003年3月回来过,还一起在饭店吃的饭,案发前他帮曹租了房子。
而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曹为自己辩解说,他不是脱逃,因为他为监狱创收可以随意离开监管场所。
记者向营口市石佛地区检察院汤副检察长了解到,对于营口监狱在押犯人曹金龙脱逃造成一死一伤的案件,他们已经立案侦查,并确定了一名监狱干警的职务犯罪嫌疑,现案件已移交至营口市法院。
据调查,曹是在外役点施工时,从临时驻地圈起的苯板围墙中扒开洞口脱逃的。虽然干警本人还不承认,但他们已经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对于以前是不是有干警私放曹回过丹东,汤副检察长说,他们的手里也有相关的证据,但由于调查的难度比较大,他们暂时把脱逃作为调查的重点。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李长仁律师说,如果监狱的犯人脱逃,主要责任在犯人身上,监狱因为管理不善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而监狱违反规定,私放在押人员外出造成后果,是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法律空白 赔偿无法可依?
2005年5月1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李红军不服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并赔偿一案。
对于李红军提出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抚养费等18万余元的要求,法庭裁定如下:李红军请求确认辽宁省营口监狱行使职权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及赔偿请求,属于刑事赔偿范畴。
原告李红军对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因刑事赔偿作出的决定不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驳回了李红军的起诉。
李长仁律师说,于洪区法院的裁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是合理的,这个案件暂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因为李的损失与监狱的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确定了因果关系,才能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李律师说,在《国家赔偿法》中,对这样的案件的确有一个真空地带,在立法的时候一些细节不是很充分,所以很多时候做出的判断只能是“没有法律依据”。
“这与李红军说的谁家的狗咬了人,他的主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同,虽然《民法》中有明确规定,宠物的主人应该负全部的赔偿责任。”李律师说。
而李红军的代理律师满云龙则找到了一个最高法院关于类似案件的一个批复,批复中这样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满云龙律师认为,对于李红军的案子,这个批复可以作为重要依据。也就是说,监狱没能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李红军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个简单的道理,在法律上要走一条复杂的道路。李红军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不懂法律,但他信一个笨理,谁造成的影响,就要谁来承担责任。首席记者 董永君 文并摄 《沈阳今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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