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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曾与别国签过关于受害个人赔偿的条约
王选:以前在国内没有什么公开讨论,学界有小范围的讨论,但是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不应该回避这个问题。既然现在我们在跟日本打官司,完全是公开的,所有的判决结果、起诉状都是公开的,必须要理性地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和讨论。搜狐网今天能够让我谈这个问题我非常高兴。
王选:按照国际法国际赔偿分两个,一个是国家对国家的赔偿,还有一个是一个国家对另外一个国家的战争受害者个人进行赔偿。日本有一个1951年的旧金山合约,40多个国家和日本一起签的。这个合约日本也讲了这两个概念,写的是对国家的赔偿和对受害者个人的赔偿。在这之后又有一个日苏和平条约,日本对战争赔偿也是做两个概念处理的,也是讲的对国家的赔偿和对受害者个人的赔偿。在签订联合声明之前,从法律上来讲,既然有先例,说明日本完全认可,也知道在国际上是有惯例的,分两个部分,而且跟其他国家订条约时也是这么签的。
王选:但是在签订联合声明时没有写明这一点,就是政策赔偿,我们的解释是不包括受害者个人的赔偿。我们国家当时外交部长钱其琛在人大上也做过他的解释,他认为不能包括民间的个人权利。现在通过法律理论论证也证实可以支持这个说法,不包括受害者个人的赔偿。
日本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截然不同 把法律上技术性的东西拿出来作为工具
网友:前一段时间有一个刘连仁二审败诉的案件,这对我国继续跟日本打官司有什么影响?
王选:为什么我在这里讲以后媒体报道时在技术性上,在法律要点上要报道的深层次一点,不要表面只是把结果简单地向中国介绍。其实那个判决结果是刘连仁战后逃走了,日本政府有他的名字,按理来说日本政府应该去寻找他,这个人是你抓来的,现在没有人了,你应该对他人身负责,去找他。但是日本政府没有这么做,日本政府在行政上的懈怠造成刘连仁战争结束了也不知道。所以他要求两千万日元的赔偿是对日本战后行政懈怠对他的赔偿。并不是战争期间因为强制劳工对他伤害?
王选:现在法院的判决就是时效已经过了,刘连仁一审胜诉本来是一个特例。战后造成伤害的只有刘连仁一个人逃到日本森林里去,作为胜诉来说当然很有意义了。但是要看到判决他胜是胜在什么地方?对战争期间受到的伤害是没有判决赔偿的,是对战后的伤害进行赔偿。一审可以判决胜诉,但是二审又维护时效,时效这个概念本身就是相对的概念。
王选:是根据法院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判断来决定结果的,这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这个问题上两个法官可以做出截然不同的两个判决结果,所以不要看成是绝对的,应该据理力争。日本不应该在这些问题上持保守的态度。特别是对受害者,应该多从历史和人道的角度来考虑这些问题。不应该把一些法律上的技术性的东西拿出来作为工具,把这个问题推出去,这样是很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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