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在漯河市政法机关举行的打击刑事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上,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着在市区“定点巡游”。就在数万名市民一片拍手叫好声中,一些法律工作者却对此事的合法性提出不同看法。(见8月11日《大河报》)
在中国古代社会,将犯人五花大绑,游街示众,那是一种威吓民众、警告他们不要触犯法律的最有效手段,这种手段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十年以前特别是到了“严打”时期,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在各地仍然是屡见不鲜。然而,在国家宪法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司法机关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在一些地方庭审中给犯罪嫌疑人戴头罩、看守所不再给犯罪嫌疑人剃光头的今天,漯河市政法机关举行这样的公开刑拘、逮捕及游街示众的大会,实在是一种大倒退。
这种做法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能定罪。而一个被在公开场所进行了公开刑拘、逮捕和游街示众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公众认为就是已经构成犯罪。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进行的这种公开行为以及民众在公开场所形成的偏见,极有可能会影响到日后法院的公正审判。
这种做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对于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的罪犯,刑法可以剥夺其自由、财产、政治权利乃至生命,却不可以剥夺其人格权,不可以剥夺其做人的尊严。让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就是将犯罪嫌疑人置于不能抬头做人的地步,让其今后耻于见人。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者总是将那些与其作对的人当作工具任意驱使,游街示众、城门悬首。今天的文明社会,人是主体,不是工具,一个人犯了罪,应当按照刑法受到惩罚,但不可将其人身展示、羞辱,以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的目标。至于当地许多百姓对上述做法持拥护态度,那不是他们做得对,而是当地普法工作没有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