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深圳市民李胜保因对南山建设局规定其无权参选业委会持有异议,向法院提出诉讼。深圳市中院二审裁定,李胜保不能证明南山建设局已经在事实上撤销了他参选业委会的资格,也就是不能证明建设局已经行使了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
今年7月20日,深圳几家媒体在醒目位置报道了此事,称南山建设局胜诉,并用“深圳市中院认为”的措辞表达了一个核心观点:不交物管费,不得进业委会。而法院判定的内容是,建设局并未行使缺少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法院并未对是否交物管费与参选业委会的资格问题发表看法。
为何媒体的报道与法院的裁定大相径庭?本报调查发现,这则假新闻原来是这样出炉的。
深圳一些媒体报道南山一起“民告官”诉讼案
与法院裁决大相径庭
一则假新闻是这样出炉的
“民告官”引出乌龙案
一市民状告南山建设局讨要业委会参选资格
李胜保状告南山区建设局源起业委会参选资格。据李介绍,2003年8月,李与他人受原天源大厦业主委员会委员之托,筹备天源大厦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2004年10月28日,李胜保向南山区建设局咨询时,建设局工作人员口头答复认为,李胜保不交物业管理费不具备做业主委员会或筹备委员的条件。
2004年11月5日,南山区南山街道办向南居委会向天源大厦全体业主发布有关筹备小组业主代表成员的公告。公告中认为,筹备业主代表成员必须“履行业主的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同年12月6日,南山区建设局与向南居委会共同发布公告,再次认为筹备业主代表成员必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李胜保对此不服,遂于同年11月26日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一个月后,南山区建设局与向南居委会再次发布公告,但这次取消了“履行业主的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一项。
南山区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南山区建设局对李胜保不交物业管理费不具备业委会及筹备委员资格的口头答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建设局对业委会或筹备委员会只是有指导、监督及备案权利,法无明文规定不交物业管理费和未交纳管理费的业主不具业主委员或筹备委员资格,因而认定建设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南山区建设局败诉。
但南山区建设局对这一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报道与裁定大相径庭
中院只认定建设局未作行政行为,并未对参选进行判断
深圳市中院的二审裁定书关于观点表述部分原文为:“本院认为,李胜保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词、录音带等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李在起诉时,南山区建设局已作出撤销李业主委员会筹委会成员资格和业委会候选人资格的决定,李所提供的录音带所反映的内容即为南山区建设局工作人员对李所咨询问题的解答,不能视为上诉人作出撤销李业委会筹委会成员资格和业委会候选人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解答也未对李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南山区建设局也否认作出上述决定。因此,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存在,李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给予驳回”。
今年7月20日,深圳多家本地媒体分别以““欠费业主不能参选业委会”、“业主欠费不得进业委会”、“不交物管费不能当委员”为题,在醒目位置报道了该案。报道称南山建设局胜诉,并用“深圳市中院认为”的措辞表达一个核心观点:不交物管费,不进业委会。
李胜保认为这则新闻失实,法院裁决不是这个意思。对此,南山区委宣传部一位负责人并不认同。8月11日中午,这位负责人对本报记者称,新闻媒体的报道只能说表述不够准确,见报稿中撰写该报道的记者使用了“终审判决”一词措辞不当,中院是“行政裁定”而不是“终审判决”。同时媒体有些想当然,在报道中引用“深圳市中院认为”为消息来源,系报道失误。但他认为基本事实没有出入,他理解的中院终审裁定中驳回李胜保的起诉,因李胜保的起诉要求撤销南山建设局的行政行为,因而驳回即为支持了“不交管理费不能进业委会”的观点。
当事方南山区建设局对裁定作何理解?南山区建设局一位张姓副局长不愿发表观点,只是称已方“执行法院判决”。
做过该报道的深圳多家本地媒体记者均坦承自己的报道属失实报道。8月11日,见报报道的作者之一深圳某报记者对本报记者并不回避自己出现报道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家报道的记者也称,事后拿到深圳市中院的裁定后一看,坏了,自己搞错了。“做了这么多年记者,法院的裁定一看当然能明白。”他说。
法院的裁定真实意思表达为何?
8月12日,深圳市中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马龙对本报记者说,裁定只表达了这种观点:因为南山建设局没有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李胜保的起诉不具备起诉条件而驳回,并未作出“不交物管费不能参选业委会”的判断。
新闻是如何出炉的
南山建设局提供素材,该区区委宣传部交给媒体
这则报道如何出笼的?据曾作过报道的几家媒体记者介绍,今年7月19日下午临近下班时间,南山区委宣传部一位负责人提供给他们一份两页打印的新闻稿,认为新闻稿的内容比较有新闻价值。李胜保对本报记者称,这位负责人要求深圳本地几家媒体在次日刊发。对此,这位负责人及几家媒体记者均否认这一说法。这位负责人也不认为这两页纸的内容是常说的“新闻通稿”,认为只能说是新闻素材,即为记者提供采访的题材。
据他向本报记者介绍,南山有近600个小区,物管有160多家,中间的矛盾很多,管理中也有法律不配套之处。“这种事很有典型意义和社会示范效应,特别是通过司法裁定,对政府工作很有意义,认为有必要宣传。本来准备召开一个记者见面会,后来因为其他原因未及召开,我就让建设局提供一个新闻素材给记者”。对于这份新闻稿的由来,这位负责人如是解释。
南山建设局所提供的新闻素材是一张两页纸的打印材料,上面既没有加盖南山区建设局的单位公章,也没有任何人的签字和落款。标题是《不交管理费,不进业委会》,文中说,“南山区建设局根据上述法律及规章的规定,提出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不履行业主义务的表现,不履行业主义务,则不具备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的辩论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南山区委宣传部那位负责人向本报记者介绍说,这份新闻稿系南山区建设局的一名工作人员送到他处,但对于具体是哪位所送?何人所写?该负责人认为这是南山建设局的职务行为,并非某个人的个人行为,因而不必要透露。对于李胜保所称为一位张姓副局长所写,该负责人认为应该不是张所写,但张肯定知道且看过把过关。据他介绍,在获知深圳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后,他还曾找过这位副局长了解此事。
南山建设局一张姓副局长则称对这篇稿子并不知情,既未写过也未看过,也没有记者打电话给她核实过。“我没那个水平”8月22日,她在电话里对本报记者说。
事件反思
三道关全部失守失实报道出笼
从南山建设局到南山区委宣传部,再到媒体,本来有三道关可以避免这起新闻失实,但因南山建设局提供的新闻素材出错,第一关自然失守,素材到了南山区委宣传部后,因对法院裁定有着不同的理解,与新闻素材持相同的观点,第二关同样因此失守。
对于最后一道关卡———新闻媒体的审核,几家本地媒体记者称,他们在7月19日下午接到宣传部提供的这两张纸的新闻通稿后,因时间较晚未来得及去核实,就按通稿的内容写稿并提交给报社。“按正常程序应该找来法院判决书看一下,但因为当天太忙了,再说宣传部、建设局提供的通稿,谁会去怀疑呀,所以就匆忙写后交稿了,没想到出了错”,参与此次报道的一家媒体记者对自己未尽审核责任导致报道错误比较后悔。
但也有记者当天曾提出要求找来判决书来核实,宣传部那位负责人当天表示他手中没有深圳市中院的裁定书,如要核实可与南山建设局联系。一家网站上发布此事相关内容称,当天也有记者向南山建设局一位张姓副局长打过电话了解此事,也因故没有从建设局处取得中院裁定书,出于对南山区委宣传部和南山建设局的信任,也就以新闻素材的内容进行了报道。
对于这则报道,几家媒体记者并不推卸自己的报道失实,均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李胜保告诉本报记者,报道出台后,他与几家报道此事的记者均进行沟通,他们都向他道歉。但几家媒体记者同时认为,报道出错也是错误报道了法院的裁定,因而受影响方为深圳市中院,而并非李胜保本人。南山区委宣传部那位负责人也认为新闻媒体负有较大的责任,认为对于相关单位提供的新闻素材,媒体应该经过调查了解,依据事实进行报道。但他同时认为,如果相关单位提供了错误的信息,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 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