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诗案入选年度宪法案例
这是我国第一次出现宪法案例评选,《馒头》恶搞《无极》等也都名列其中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监督法获得通过、西部义务教育免费、死刑核准权的收回、物权法草案合宪性学术争议、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彭水诗案、孟母堂事件、郑州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事件、《馒头》恶搞《无极》等事件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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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彭水诗案等案例入选。这是我国第一次出现宪法案例评选。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介绍说,此次参与候选的有20个宪法事例,通过给专家学者寄函、在中国宪政网以及相关网站进行投票,根据各事例的入选票数评选出了10个事例。
这些事件分别是:
《监督法》获得通过
《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历经20年。今年1月1日施行。
[入选理由]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人大的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然而,经常走入公众视野的往往是政府权力。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难以落到实处,这也使得人大一度被称作“橡皮图章”。因此,《监督法》中有关人大各项监督权力的规定被寄予厚望。
[评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茂林坦言,对《监督法》不能寄予太多希望。“一部法律要有罚则。如果‘一府两院’不履行义务、滥用权力,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他说,“《监督法》对此并未明确。”
西部义务教育免费
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承诺确保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这一免费政策扩展到中部和东部地区的贫困家庭学生。
[入选理由]西部义务教育免费事件,引起了人们关注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
[评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认为,这一事件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受教育权中的平等主要包括性别平等、地区平等、城乡平等以及民族平等几个方面。“对不同群体有必要区别对待,”刘飞说,“否则,就会构成不平等。”
死刑核准权的收回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入选理由]随着佘祥林“杀妻”、聂树斌“强奸杀人”等一系列冤错案的曝光,死刑核准权下放等问题饱受人们诟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收回死刑核准权,可以在制度上保证死刑的公正,对判决死刑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体现对生命权的终极关怀和尊重。
[评析]“鉴于国情,我国虽然一时不能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说。
《物权法(草案)》合宪性学术争议
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公开信,称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引发巨大争论,该草案就此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长期拖延。
2006年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赞成将其提交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入选理由]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是涉及所有人切身权益的法律。物权法在草拟过程中出现的曲折让很多人始料未及。《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之争,是部门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争论。
[评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对此表示赞同,“这场争议本身的宪法涵义并不多,由此引发的一些宪法问题更值得深思。”张千帆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细化。如,《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但究竟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给予合理补偿、谁来判断合理等问题,却并未明确。
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
2006年11月24日开始,福田区公安分局进行为期60天的大扫黄。11月29日,该局挂出“福田公安分局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的横幅,将连日大扫黄中逮捕的167人押到色情场所集中的地区游街示众。这些人全部戴上口罩,面部几乎全部遮住,仅留一双眼睛。警方在众人围观下分别读出他们的姓名及籍贯,宣判各人行政拘留15天。
此事一经报道,社会反响强烈,12月1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给全国人大写了一封公开信,称“这样的活动本身是违法的。”而且,“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入选理由]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现代宪法理论上,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
[评析]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但是这样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认为,在这一事件中,要思考的是“为什么这件事会发生在改革开放起步早、民主法制相对更健全的深圳?”
国家行政学院博士赵永伟进一步指出,在法制建设进程中,要防止3种不良倾向:一是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判断,这是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以公共管理创新为名突破法律底线。三是在公共执法中,以对个人隐私的公开掩饰政务不公开。
“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
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规定,给纳税前100名的民营企业家子女中考加20分。
[入选理由]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
[评析]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表示,此事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应由法律制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不能进行创设性规定。因此,漳州市及其教育部门无权出台此类政策。
彭水诗案
重庆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填写的一阙《沁园春·彭水》而被公安机关带走,公安机关认为秦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县领导名誉的词,认为“肯定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2006年9月11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秦中飞,如果罪名成立,秦中飞将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10月24日,县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入选理由]该事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中国言论自由权的保障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评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言论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在行政执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允许普通公民对公共权力机关“评头论足”。
“孟母堂”事件
2004年9月,全日制私塾“孟母堂”在上海松江开设,教学内容以读经为主。上海市教委指其违法《义务教育法》,下令其停办。
[入选理由]家长的选择自由与《义务教育法》之间产生冲突是个复杂的宪法问题。
[评析]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刘飞宇认为,“孟母堂”确实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但国家是否允许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多样化,如果从宪法角度考虑,《义务教育法》是否违宪就有了讨论空间。
郑州市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
2006年10月24日,在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作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该报告经表决未获通过。
[入选理由]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地方人大和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是“天然”的权力行为。但各级人大常委会否决某议案的行为却并不平常,这是人大力图摆脱“橡皮图章”的尴尬形象,力图加大自身监督力度的努力。
[评析]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长期以来,政府权力过大,各级人大与之相比,往往处于弱势,人大的监督常常难以落实到位。“这个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各级人大应该重视宪法赋予的权力。”
《馒头》恶搞《无极》
[入选理由]胡戈对影片《无极》的嘲讽是他的艺术自由,而这却与陈凯歌的人格尊严、艺术自由之间产生了冲突。这是个典型的“基本权利冲突”的案件。
[评析]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童卫东认为“馒头案”关系到胡戈的言论自由。在传统媒体时代,受物质条件限制,即便电影盛名难符,观众也仅能抱怨“上当”。进入互联网时代,普通大众不仅仅是听众、观众,他们可以借互联网表达自己的看法,“这是这个时代的幸运。”
(限于篇幅,本文有删节)
图:
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 本报记者 韩一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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