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科研机构的废弃物,却被废弃物内残留的液体烧伤多根手指。日前,这起罕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本市河东区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研究院给付受伤老妇4000余元损害赔偿金。
双方争议
原告李某事发时65岁,是本市某单位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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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当时感到非常疼痛,当即到该中心门口询问此事,对方的工作人员让她赶紧用水冲洗并去医院治疗,并称否则手指会烂掉的。随后,她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氢氟酸烧伤左右手中、环指,右手食、拇指。李某为此住院47天。
去年5月25日,该测试中心又将残留有氢氟酸的空瓶子扔到垃圾箱内,李某发现后马上让儿子报警并将此事报告给当地居委会。由于认为对方违反规定,随意丢弃处理不善的有毒液体氢氟酸,对自己人身造成伤害,李某遂将测试中心及其所属的某集团研究院一并告上法庭,诉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991元,并诉求二被告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庭审中,被告测试中心辩称,该中心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化学分析和测试机构,已经正常运行了30余年,拥有一整套严格、完善的对各类试剂和容器的管理机制,几十年来从未发生过类似事件,故他们对被告人所述事实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此外,该中心垃圾箱及箱内垃圾多年来一直由环卫部门负责管理和清理,除环卫部门外其他单位或个人没有处理箱内垃圾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即使事实如原告所说,原告也应对此自负其责。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被告测试中心向垃圾箱内丢弃残留氢氟酸的空瓶,导致原告被瓶内液体烧伤手指的事实。同时查明,去年6月间,被告测试中心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被河东区环保局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测试中心在处置危险物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而受污染或损害的对象有权要求赔偿。
法院同时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被告应就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被告所出示的证据均不能充分直接证明其处置危险物氢氟酸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令被告对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测试中心为非法人单位,是被告研究院的分支机构,法院因此判令被告某集团研究院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041.73元(未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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