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本该退给他的钱,似乎变成开发商的施舍
看好房子要先交定金,不签合同就不退还定金。在市消委调解下,消费者拿回了1万元选房认购定金。
2006年2月26日,肖女士看中了重庆渝安房地产公司开发(以下简称渝安公司)的一套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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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定的期限内,肖前往售房部准备签合同,结果与开发商在部分合同条款上出现了分歧。见难以协商一致,开发商方面负责人随即表示:对有分歧的条款,公司考虑后再给答复。同年3月7日,肖得到答复:渝安公司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不能认可。
双方的交易最终未能完成。
交易未成,肖随即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开发商以“定购书”中约定“7日内未签合同,客户缴纳的选房认购定金公司不予退款”为由,拒绝退款。
肖对此难以接受。她认为,那个条款只是约束她的签约时限,并非约束签约内容。而签约的内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方才有效,否则就是强迫购买。
与开发商交涉无果,肖遂向市消委投诉。
在消委调解后,2006年8月末,渝安公司通知肖去签退房协议并领取定金。开发商拟定的协议中称,因未按有关政策及约定办理该套房屋的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在肖。并称,开发商宽宏大度,对肖的过错及责任不予追究,同意全额退还定金。
合理合法拿回自己的钱,怎么成了开发商的施舍?肖拒绝签字,归还定金的事情再次搁浅。
肖再次将此事作了反映。9月21日,在市消委主持下,双方签定了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渝安公司如数退还定金1万元。记者 程洪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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