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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贷律师费禁转嫁个人

  银行聘请律师审核购房者的贷款资格,却强迫购房者支付律师费,在北京实行了8年之久的这项“霸王收费”24日被宣告终结。北京市消协、律协联合北京银行业协会发布公告称,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将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即:银行委托的律师将由银行付费。

(详见本报1月24日A06版)

  直 评

  银行盘剥了消费者多少钱

  “房贷律师费”是银行请律师帮助审查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其目的在于为银行规避风险,但律师费却要消费者来支付,这不是强盗逻辑是什么?

  我在买房时也被迫交了这么一笔莫名其妙的费用。要命的是,我交了律师费,却连律师长什么样都不知道。一个从来没有露过面的律师,又凭什么对我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核?现在我明白了,原来,所有这一切,根本就是“莫须有”,它不过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收钱借口。对此,银行其实比谁都清楚。而最不清楚的,只有消费者了。

  公开资料显示,仅2003年一年,北京个人房贷总额超过了400亿元。如按各商业银行律师费收取率相当于购房款千分之三来计算,当年北京就有近1亿元的房贷律师费由消费者承担。放眼全国,又该是怎样一个天文数字?

  那么,这样一个坑人的霸王条款,又是怎样在银行界大行其道的?新闻告诉我们,它源自8年前从香港房产市场引进的“律师见证”制度,然而在香港,这笔律师费是由银行和买房人共同承担的。“橘生淮北则为枳”,它被引入内地之后,不单是交费人被改变,其本来的作用也被扭曲。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月26日 文/靳树乾

  辨 析

  消费者未敢轻易言胜

  作为一名购房贷款消费者,我对这一消息还是保持谨慎的乐观,不敢轻易言胜。

  请注意,“房贷律师费改由银行付”这种结果是14家银行以自律形式出现,它并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从理论上讲,“谁受益谁付费”,既然律师是银行请来帮助银行审查贷款人的信用、规避风险,律师费理应由银行支付,然而,迄今为止,在立法和司法上对此问题并没有定论。所以,一旦14家银行中一家或几家甚至全部都不再自律,那么消费者也无法强制他们执行。

  此外,银行会不会将这笔律师费以其他各种名义转嫁给购房贷款消费者?银行处于强势地位,他们提出的各种收费项目,我们往往无法拒绝;而且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士,与银行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银行转嫁了这笔费用,我们也无法看出来。

  摘编自《潇湘晨报》1月25日 文/杨涛

  纵 论

  还有多少霸王条款在横行

  一个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竟然耗费了8年时间才被废止,可见消费者要想在银行这样财大气粗的行业面前争取公平地位和合法权益是何等艰难!

  如今,消费者不用再为房贷律师费花冤枉钱了,但银行业还有“霸王条款”在横行,“霸王条款”还普遍存在于电信、房地产、公用服务、中介、金融、保险等行业或部门。这些“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各类“霸王条款”进行了多次点评,但多数行业或部门并未做出积极回应,依然我行我素。有的具有市场垄断色彩的行业或部门甚至以法律的形式,给“霸王条款”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直接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和损害。

  其实,“霸王条款”损害的是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就是其他行业的消费者,谁也不能例外。在北京实行了8年之久的个人购房贷款律师费“霸王条款”宣告终结,既说明了“霸王条款”之霸道,也印证了一个道理:“有志者,事竟成。”

  摘编自新华社1月25日电 文/刘浦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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