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羊城晚报》报道记者了解到,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但这一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前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就此向记者作答。
案件:抢劫杀人犯获轻判
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
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法院:非所有案件都适用
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法院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范畴?陈斯副院长否认这一说法。他认为,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比如受贿罪,受贿人的退赃行为,就会影响到法院的量刑结果。赔钱可以减刑,那么有钱人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可轻于没钱人吗?陈斯副院长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像被告人王×一样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案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
律师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知名律师田文昌认为,广东东莞法院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田文昌称,至于花钱不花钱的事,体现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抚慰,是一种悔罪的表现,这对缓解双方的冲突是有利的。法律如果能缓解冲突,达到尽可能恢复心理平衡这个目的,那为什么要杀呢?两者不是一种必然性的关系。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命。不能用朴素的单纯的报复心态来看这个事情。从构建和谐社会来看,法院这么做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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