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背景
时间:昨日下午1:30—4:00
地点:上清寺太平洋广场志同律师事务所
本期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陈昊律师
沙龙嘉宾:志同律师事务所杨文志、陈昊;千禧年律师事务所陈锐伟;静升律师事务所傅达庆;功伟律师事务所沈仁刚;衡信律师事务所唐用强
特邀嘉宾:西南政法大学赵长青教授,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丁新正
案情回放
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广东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
该案的发生,使被害人一家的生活陷入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据了解,像王×一样通过赔偿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维护。
陈昊律师:东莞法院的做法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赔钱减刑”是否值得推广?本期沙龙将以此为中心,分正、反两方展开讨论。
交锋
焦点一“赔钱减刑”是否值得推广
反方:“赔钱减刑”是司法进步
傅达庆:“赔钱减刑”的做法具有前瞻性,而且有法可依,是一种司法进步。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如果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济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被害方予以精神抚慰,同时也是被告人悔罪的一种表现。
陈锐伟:“赔钱减刑”对于受害方、被告人、国家和社会而言,都有好处。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并不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赵长青:从世界范围来看,刑罚的总体趋势是走向轻缓,这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值得推广。
正方:“赔钱减刑”是刑事制度的悲哀
杨文志:“赔钱减刑”容易让公众误认为是“有钱可以买罪”。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难以控制,造成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唐用强:“赔钱减刑”忽视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同时,“赔钱减刑”后产生的财富上的差别导致量刑上的差别,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焦点二“赔钱减刑”是否需要细化
正方:需要细化实施规则
沈仁刚:“赔钱减刑”的法律依据过于简单,如果不细化,在具体实践中,应该遵循的规则,那么会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因依据的尺度不一致,而产生赔偿数目、量刑结果上的不一致。
杨文志:因为没有细化实施规则,所以很难掌控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容易引起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反方:不能适用统一标准
傅达庆:对“赔钱减刑”的实施规则永远也不可能细化。每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情况都不相同。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要依据当事人的情况,综合考虑判决的社会效果等多种因素。所以,个案不同,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也不会相同,也就不可能遵从细化的统一标准。焦点三是否有好的社会效果
正方:会激化社会矛盾
沈仁刚:如果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推广“赔钱减刑”,会给民众以“拿钱买命”的错觉。“赔钱减刑”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可能导致司法腐败,这些都是民众最担心的。如果我们不重视民众心理,势必激化社会矛盾。
反方:可化解社会矛盾
傅达庆:法律其实就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工具,当命案发生后,对经济条件较差的被害人家属来说,经济赔偿来得更实际。这样既化解了仇恨,又缓解了社会矛盾。从另一层面上说,被害人死亡,造成一个家庭悲剧;判被告人死刑,又会造成另一个家庭悲剧,这无疑增加了社会矛盾。所以,“赔钱减刑”至少可以缓和甚至化解社会矛盾。
争鸣
争鸣
一“赔钱减刑”应为“赔钱从轻”
傅达庆:媒体将东莞中级法院的做法简单概括为“赔钱减刑”不准确,很容易给公众造成误解。从法的角度来说,此案中的被告人是进行民事赔偿后,得到了从宽或者从轻处罚,而不是减刑,减刑是刑罚执行期间的一种方式,如服刑人员减刑。所以,概括为“赔钱从轻”才准确。
争鸣
二经济赔偿应为悔罪形态之一
赵长青:一个人犯了罪,应该允许其悔罪,并给他一个弥补和改过的机会。然而,我国目前的刑法缺乏对悔罪形态的具体规定。因此,除了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如立功和自首外,进行经济补偿也应该成为悔罪形态之一。如果一个人犯罪之后,有了悔罪表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判决量刑时可以考虑酌定处罚。
争鸣
三应征得被害方同意
陈昊:在对被告人进行“赔钱减刑”前,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和同意。如果被害方坚决不同意,审判机关应谨慎下判,否则可能带来不好的社会效果。记者王蓓露易守华 张勇 莫雪庆 王明 实习生 任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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