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将其纳入外债管理,并明确了备案要求和程序。
记者2月7日从发改委了解到,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机构对外负债,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要向发改委和外汇局申报,并纳入外债管理。
“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的债权。”通知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发改委备案。
通知说,境内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应在媒体发布明确的处置公告,原则上所有转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竞价等公开方式。
境外投资者恶意对外披露和做出有损我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不良债权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实,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外汇局禁止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不良债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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