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热线2813442报道(徐智慧马翔宇)前日,本报接到合肥余先生的来电投诉:在安徽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了一套住宅,按合同上的规定,应于去年12月28日拿到房子,但到目前为止,他还没有拿到房子的钥匙,而且房子的实际建筑面积要比合同上的大了不少。
购房人:交房逾期,面积有误差
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余先生购买的是华林家园3#的一套住宅,双方约定于2006年12月28日办理交接手续。余先生反映,合同规定,交房日期前,住房的配套设施包括水、电、煤气要基本到位,但是当时这些条件都没能达到,于是当时双方没有完成交接。另外,合同上标明,该住宅建筑面积共80.57平方米,但是房子实测面积为83.53平方米,两者相差2.96平方米,面积误差绝对值已经超出3%%。按照合同上双方的约定,这种情况买受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交房已公告,退房没道理
今年1月21日,安徽九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省内某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公告,表示该公司开发的华林家园已经具备交房条件,告知部分业主尽快办理交房手续。但余先生认为,房屋的煤气还没有通,电表也没装,现在交房无法入住。另外,房屋面积的误差问题开发商也没有一个清楚的交代,所以他认为业主有理由不办交房手续。2月6日,开发商与华林家园1-4#楼的三位“业主代表”签订了一份调解书。上面约定,交房违约金从合同交房日期至今年1月21日计算,电表问题将在春节前安装到位。如果业主同意该意见,在2月7日前必须办理交房手续,否则将不享受优惠待遇。
然而,包括余先生在内的不少业主对这份调解书十分不满,“所谓的‘业主代表’根本没有经过我们授权,而且这份调解书里规定的许多内容我们无法接受。”余先生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自己不会接受这份协议,坚决要求退房。
2月7日,记者来到该房地产公司了解有关情况。该公司一位袁姓负责人表示,房屋面积的误差问题,合同上标明付款时以产权登记证面积为准。交房的逾期问题,该负责人认为,公司方已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告知业主已经具备交房条件,所以逾期的时间应截止到1月21日。按照这个日期,逾期时间没有超过30天,业主要求退房没有道理。如果业主对公司方的解释不认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随后就此问题咨询了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的吴定兵律师。吴律师认为,如果购房人所购买的房屋实测面积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绝对值3%%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买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进行退房,由开发商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或者接受房屋,但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绝对值3%%的部分产权,归购房人所有,房款由开发商承担。
同时,购房者的合同关于房屋交接通知的方式已明确约定为书面通知方式,并且购房者已在合同中预留了通知地点及电话。因此,通过报纸公告送达交房通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书面通知方式,开发商与购房者的交房日期应当以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书的日期或者以收房确认书记载的交房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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