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在去年12月底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表示,预计2006年全年财政收入将达到3.9万亿元。而2006年的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报告则显示,全国财政预算收入为35423.38亿元,这意味着2006年的财政超收收入至少在3000亿元以上,这些多出的收入往往在年底会被突击花掉。
在理论上,年底实际的财政收入超过年初预算收入的差额被称为“预算超收收入”,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额也属正常。
不过,按照我国现行的预算法以及《预算法实施条例》,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由政府自行决定,只需将执行结果报告全国人大,而不需要事先报批。
如果说全国人大的预算监督旨在看紧政府的“钱袋子”,那么不受全国人大监督和约束的“超收收入”实则是“钱袋子”的漏洞,让人大对政府的预算监督处于虚设状态。
前段时间,财政部因中石化严重亏损一次性补贴50亿元的做法,虽然受到审计署“严重违背收支两条线”的批评,但从现行预算法的规定上看,财政部从高达3000亿元的“超收收入”中拿出50亿元补贴中石化,至少在预算监督上是“合法”的。
不过,在人大难以实质性控制预算超收收入的语境下,“预算超收收入”很容易变成一个制度性漏斗,成为政府部门逃避预算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可以预见的是,政府部门的预算编制会因此而更加“保守”,使得可供政府部门自由支配的“预算超收收入”因为差额的增大而水涨船高。
如果说当年通过的预算法,在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以及分税制初步运转的大环境下,不得不秉承初期立法所固守的“宜粗不宜细”的原则,那么,在预算法已经难以让人大名正言顺地监督起“预算超收收入”的大背景下,预算法滞后的弊端就在一系列的“预算失衡”以及“预算失控”的现象中暴露无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