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姜爱勤黄弈亭)一女工在单位操作过程中受伤,由于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失去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昨天,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陆某于2002年到程某所经营的运动器材厂工作。次年她在操作注塑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四指医学鉴定十级伤残。2005年3月,她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因申报时间距工伤发生日已超过一年,劳动保障部门未予受理。去年12月,陆某以雇主对雇工在雇佣期间受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程某赔偿自己受伤后的各种费用3200余元。程某认为,劳动保障部门没有作出工伤认定,所以其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在雇主的企业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于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陆某就失去了享受工伤保险的机会。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应给予人身损害赔偿。据此,法院判处程某赔偿陆某医药费、住院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3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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