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蔡显银,这个终日傻笑的农民工,一度是家里的支柱。但灾难突如其来:2005年1月19日,正在高速公路挥汗如雨的他,清理渣石作业时落入井下,头碰在了地上…家里人把希望都寄托在工伤赔偿上,然后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等等“走程序”就用了一年,用人单位再提起诉讼,一笔救命钱遥遥无期… |
□本报记者 孟登科
2006年12月27日,湖北恩施蔡家湾村民胡锦香接到了“应诉通知书”:她的丈夫蔡显银被用人单位———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此时,蔡显银坐在破旧的火炉旁烤火,对自己成为被告毫无反应。“他是四级伤残,现在的智力只有小孩的水平。”胡锦香说。
摔坏脑袋获赔6000元
这个终日傻笑的农民工,一度是家里的支柱。
住院3个月后,蔡显银的病情阶段性康复,医生建议其回家疗养。中铁某局和蔡的家属达成协议:先回家疗养5个月,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用人单位支付了蔡显银的医疗费,另外,蔡家拿到6000元———包括误工费、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
这是蔡家从用人单位得到的惟一一笔钱。“现在,他家是村里最困难的家庭了。”蔡家湾村村委会主任蒋辉军说。他拿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住户普查表”,蔡家(4口人)2006年的收入总数为4700元,全部收入来源于胡锦香种的一点茶叶,他家欠款为13000元。
变故让胡锦香13岁的女儿差点辍学在家。而蔡显银78岁的母亲,不得不再次担当照顾儿子的责任。
而胡锦香的全部希望,寄托在工伤赔偿上。
“走程序”用了一年
丈夫在家疗养5个月后,2005年11月7日,胡锦香向恩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蔡显银属“因工受伤”。次年3月,恩施自治州(恩施市系县级市,属恩施州管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蔡显银的致残程度为四级。
但是,中铁某局不能接受“四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于是向恩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中止审理,要求重新鉴定。
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同样为四级。在中国,劳动能力鉴定属于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006年10月,恩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补助近21万元。
但此时,蔡家已经陷入困境,劳动部门的裁决费和律师费至今无力支付。“蔡显银的案子从受理到作出仲裁,走完程序就用了1年的时间。对工伤农民工来说,太慢长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首席仲裁员刘军称。
对于受伤农民工的维权之路,刘军算了一笔时间账:首先,在两个月内确定劳动法律关系。接着,在6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如果不服认定,可以在3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中,用工单位就申请了复议。
第三,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先是由地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有一方不服,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此鉴定为最终鉴定。
最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裁决。
而这些只是一般性程序,还不包括协调和程序上的衔接时间。顺利的话,到作出最后的裁决需要至少大半年的时间。
裁决书终于下达,胡锦香看到了希望。然而,用人单位的诉状将之前的诸多努力化为泡影。
对此,刘军表示很无奈:“法院一旦受理,裁决书就是一张废纸,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这意味着这个案子正式进入了司法程序,而这又是一场拉锯战。”
目前,中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制”。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
用人单位因何提起诉讼
不服劳动部门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事实上,运用这个权利的用人单位极少。
恩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徐科长对此很不理解:“裁决之前,很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就已在庭外协商解决———用人单位不希望把事情闹大,这会影响其声誉;而农民工时间上也等不起。”
对用人单位所说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负责这起工伤认定的徐科长觉得“不可思议”。“在工伤认定前,首要的就是确定劳动关系。而在工伤认定书下达以后,用人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就表明认可了工伤认定书。现在在诉讼中提出这个问题,简直是无理取闹。”他解释说。
中铁某局的代理律师覃可斌对本报记者称:“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只是一种策略。实际上,我们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有异议。”为此,他们正准备向法院申请作“司法鉴定”。
徐科长队对这一说法提出质疑:“湖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鉴定,工伤赔偿也只能依据这一最终鉴定结论,这与司法鉴定毫无关系。”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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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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