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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首席评论 徐迅雷
就业是民生之本。我国的现实背景是:经济高增长尚未带来高就业。而国际公认的失业率警戒线是5%,超过5%就容易带来社会动荡。对于一个社会保障还不是十分完善的国度来说,促进就业再就业,真是天大的事。
2月26日,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就业促进法,是以民生为重的良法之立法。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对法治有个经典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就是“良法之治”。良法之目的,必须是为了公众利益、保障公众幸福的;也只有良法,才能够维护和谐社会的长久不衰。
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先驱卢梭认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卢梭说“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当公意一经宣布构成法律之后,法律的意志就具有了普遍性,而不再是其他意志的行为。为就业立法,就具有了这样的公意基础。
公意在今天我们这里的最大表现,就是“社会要和谐”,而“和谐”二字,就像任仲夷先生所慧解的“大家有饭吃,人人都说话”——这就是著名的“和谐”拆字:“和”乃“口”有“禾”吃,“谐”乃人“皆”可“言”。“大家有饭吃”的前提是什么?就是能就业、有工作。所以说,就业以及再就业,就是“和谐”的一个大前提,是安国之策和民生之本。
“就业”二字,是不能狭义理解的;广义地看,显性就业是就业,隐性就业也是就业,在“正宗”单位就业是就业,干个体也是就业。有个好消息是:上海《城市设摊导则》将出炉,不再一律封杀马路摊点。要知道,小摊小贩也是重要的就业路径啊!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小商小贩的管理,都实行分区域、分场所和分时间管理,并不是一声“封杀”了事。摊贩虽小,却是就业的大路径;从民生之重来看待,小摊小贩乃是就业的、生存的、民生的大事。
做生意的人都知道,生意忙碌是不累的,累的是生意清淡、无钱可挣;失业过的人都知道,有活干是幸福的,痛苦的是没有活干,到处找工作而没有着落。统计表明,我国甚至有35%以上的“海归”也存在各种就业问题;而“4050人员”就更艰难了,他们上有老下有小,“再就业”几乎就是命根子,政府与社会没有理由不助他们一臂之力;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这就是人性化的法条。
所有的良法,不仅有良好的立法本意,还要有可操作性、易于落实。我国已有不少“促进法”,如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遗憾的是,有的“促进法”条文在实际操作中没能“促进”反而“促退”,比如不少大城市就利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刚性要求,取缔了很多所谓“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民工子弟学校。就业促进法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最终能以实践来证明其良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