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超市没有罚款的权利
兜揣商品未付款,结果被超市保安发现,孙波为此付出了500元的“罚款”。昨日,在得知超市罚款无法律依据后,他找超市索要500元,遭到拒绝。
商品揣进口袋
27岁的孙波,四川内江人,去年7月来到重庆。
“我没有想偷东西。”孙波声辩自己忘记付款了。保安说他的行为构成了偷窃,要对他处以1000倍的罚款,也就是5000元。
遭到百倍罚款
虽然自己的行为有些不对,但5000元的罚款还是太离谱了。孙波拨打110,希望能得到警察的帮助,但“警察说这个事情由我们自己协商解决。”孙说。
2月26日,他与超市的安全组组长及主管进行协商。反复协商后,达成按100倍“罚款”的协议。孙波说,在缴纳罚款的同时,对方还要求他写一份因自己偷窃而自愿补偿超市的协议。
孙波用随身携带的可以录像的数码相机,将事情的经过都录了下来。
讨要罚款遭拒
2月27日下午6时许,感觉很冤枉的孙波来到本报投诉。在记者的陪同下,孙波打算找商家要回自己的钱。
孙波找到了处理他的那个安全组组长,要求退钱。这时,处理孙波事情的主管正在此处,便问孙波道:“你为什么又来了。”
“我来要回我的钱。”孙波回话道。
“你要什么钱啊,都已经解决好了。”对方说。
“我又没给超市造成损失,凭什么要我赔钱。”孙波说。
打了个电话后,这几个人要走,孙波跟了上去,还是坚持要钱。对方则说,什么钱,我认都不认识你。
孙波又去找店长。接待室的王小姐先是说,等一下,店长吃饭去了。等了半个多小时后,王小姐又说店长出去办事了,她不知道电话。
律师说法
超市无权罚款
对于孙波的遭遇,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用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罚款的权利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而作为商家的超市没有这个权利。
唐用强说,如果超市或商家发现顾客盗窃,造成了损失的,可以要求顾客按实际损失赔偿,而孙波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超市损失,不负有赔偿责任;如果盗窃的商品多,可报警,警方根据《治安处罚法》及相关法律对顾客的盗窃行为进行处罚。孙波未付款的商品只有5元,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说服教育一下即可,不适合处罚。
唐用强说,对于超市的罚款,顾客可以不遵守。孙波如果留有相关证据,即使写了自愿补偿协议,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协议内容或撤销协议,因为他的行为没有给超市造成损失,不存在补偿问题,更不能是罚款。记者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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