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何悦委员向大会递交提案建议,在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具体规定反就业歧视内容,促进公平就业。
何悦认为,目前我国各地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不仅表现为对女性、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歧视)和残疾人的歧视,而且表现为年龄、民族、姓氏、外貌、身材、学历、身体状况(如乙肝)、血型、经验、属相、地域、婚姻状况、生育状况、星座等方面的歧视。据统计,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就业歧视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民就业权的实现、政府的威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尽管目前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了人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但是,由于上述法律只规定了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四个方面的歧视,不能涵盖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其他歧视形式。另外,上述法律对侵犯就业平等权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就业歧视在我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按照“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目前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经验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户籍歧视”“健康歧视”“学历歧视”等都不属于违法行为。建议在《就业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应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我们建议“就业歧视”的定义为:指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身份、地域、年龄、身体残疾、婚育状况等因素,对劳动者采取的具有取消或者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