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文创实习生包王兴)两车发生追尾小事故,后车赔了460元修车费,但前车还要索赔7种费用,包括遭撞导致的“折旧费”500元。江北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却驳回了前车的诉讼请求。
去年10月29日,涂某驾公司的车由江北五里店开往渝中区,行至大湾车站时,与女子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
后来陈某将涂某和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99元。陈称,处理事故耽误了她的时间,要赔100元;因汽车修理不能正常使用,3天产生交通费200元;平均每天自然产生停车费、车船使用税、路桥年费,三天共118元;汽车自然折旧费126元;汽车被撞后,结构及使用寿命受损,产生折旧费500元。此外,还有报警、修理产生的燃油费50元。
法院认为,陈某举示的出租车票,未对时间、地点、次数等作出合理解释,对燃油费的请求也未能举证,均不予支持。再者,陈的轿车不是营运车辆,停放期间无营运收入的减少。停车费、车船使用税、路桥年费、养路费、自然折旧费系汽车自然产生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并非可得利益。
对于轿车被撞、结构及使用寿命受损的折旧费,陈没举示证据证明其车结构受损程度、使用寿命减少的具体年限及具体计算方式。最后,法院驳回陈某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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